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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是什麽意思?

2065438+2005年8月23日,國務院發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養老基金實行集中運營、市場化運作,由省級政府將各地可投資的養老基金歸集到省級社保專戶,委托國務院授權的養老基金管理機構投資運營。

《辦法》明確,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30%;參與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交易只能是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廣大群眾的“養命錢”,也是重要的公共基金。當前,隨著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完善,養老基金積累迅速增加,現行的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的政策已不能滿足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

擴展數據: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行為,保護基金委托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基金)包括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城鄉居民養老基金。

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養老基金結余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確定,預留壹定支付額度後確定具體投資額度,委托國務院授權的機構投資運營。委托投資的資金數額、提取和收回等事項應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報告。

第四條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堅持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原則,確保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五條養老基金投資委托人(以下簡稱委托人)和養老基金投資受托人(以下簡稱受托人)應當簽訂信托合同,受托人應當與養老基金受托人(以下簡稱受托人)簽訂信托合同,與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機構)簽訂投資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機構的權利義務應當依照本辦法在養老基金委托投資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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