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條款:
在NBA中,無論是球員交易,球隊簽約自由人,或者聯盟對球員禁賽等行為,都是要遵循壹個條款,那即是勞資條款。
眾所周知,NBA實際上是屬於各支球隊老板的,而球員們則是身價不菲的打工仔,因此球員和聯盟(NBA老板利益代表者)就形成了壹種勞方和資方的關系。在NBA剛剛建立時期,球員們的利益並不像今天這樣得到較為完善的保障。球員們意識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時,自發組織了壹個球員工會,而第壹任球員工會主席即是凱爾特人名宿鮑勃-庫西,經歷了庫西,湯姆-海因索恩等歷代工會主席,NBA才認可了球員工會的合法性,並與之簽訂了勞資條款,正是球員工會的努力,才讓今天的球員能在工資之外得到諸如退休基金、球員每日津貼,健康基金,底薪保障等福利。可謂是前人種樹,後人乘涼。
了解了球員工會,才能對勞資條款有個初步的概念:它是球員工會和聯盟協商訂立的壹個合同,在這份合同中,所有NBA球員都是勞方,而NBA(也即是球隊老板們,畢竟NBA是屬於他們的)則是資方。勞資條款規定了工資帽,也規定了工資帽的設定程序,球員底薪和球員頂薪,交易規則,選秀程序以及其他數以百計的功能性條款。勞資條款的英文名是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 ,因此又被簡稱為CBA。
現行勞資條款是在2005年6月份簽訂的,是1999-2005年勞資條款的延續,現行的勞資條款將在2010-2011賽季結束後終止。NBA有權將它延續到2011-12賽季,但聯盟必須在2010年12月5日之前決定是否延長壹年。現行勞資條款同樣可以因為某些突發因素而終止,比如:
1:某種勾結行為(球員工會可以終止)
2:NBA電視轉播收入大幅度下降(NBA可以終止)
3:某種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聯盟無法履行條款,NBA可以終止(比如戰爭或者恐怖主義)
4:聯邦法律仲裁(任何壹方都可終止)。
壹直以來,球員工會和聯盟都保持著6-7年壹簽的習慣,由於勞資雙方的利益沖突,因此每到勞資條款有效期臨近終止時,聯盟內外都往往陷入壹種較為詭異的氣氛,壹旦二者無法達成壹致,那麽極有可能會導致NBA的猝死。最知名的莫過於1998-99賽季的"封館"事件。
早在1995年簽訂的勞資條款規定,當NBA球員總收入超過聯盟總收入的51.8%時,NBA有權單邊停止協議,但在1997-98賽季,球員收入占到了聯盟總收入的58%,遠遠高於原來規定數字,NBA自然不幹了,於是NBA希望能夠更多限制球員薪金,但球員工會也不答應,於是便出現了"封館"事件,最終雙方都作出了妥協,避免了NBA的猝死,但1998-99賽季最終只打了50場比賽。事實上在1996年夏天,NBA首次誕生了三份億元合同(朱萬-霍華德,沙奎爾-奧尼爾和阿朗佐-莫寧),再加上1997-98賽季加內特驚為天人的1.27億肥約,球員薪金自然就亮起來了紅燈。
工資帽:
工資帽,這是球迷耳熟能詳的壹個詞匯,也是套在各隊總經理頭上的緊箍咒,它是怎麽誕生的?為什麽需要工資帽?工資帽又是怎麽設定的?這些看似簡單的問題,其實都是NBA和球員工會經歷長期的鬥爭才有了答案。
為什麽要有工資帽?這個問題比較好回答,工資帽是為了限制球員薪金總額,保證球隊競爭的動態平衡。換句話說,沒有工資帽的話,球隊戰績很大程度會由金錢決定。工資帽的基本宗旨就是壹支球隊在簽約球員時不能超過工資帽。不過NBA使用的是軟工資帽,球隊在超過工資帽時可以利用其他特例來簽約球員,這將在以後作詳細解答。
自從NBA成立的1946-47賽季開始,NBA便有了工資帽,當時的球隊工資帽總額僅為55000美元,因此球員的收入相當低廉。大多數球員年薪不過在4000-5000美元,而像得分王喬-福爾克斯的年薪不過只有8000美元,湯姆-金是當時的打工皇帝,年薪達到16500美元,但他身兼數職:球員,公關主管,商務經理。
現代工資帽則起源於1984-85賽季,當時為360萬美元,日後工資帽基本保持著每個賽季1-2百萬美元的增長速度。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工資帽經歷了飛速增長,這是因為當時NBA從NBC電視那裏收獲了巨額的轉播合同,這使得1995-96賽季的工資帽達到了2300萬美元。言而總之,工資帽的合同是根據NBA相關收入的壹定百分比來制定的。NBA賺錢越多,工資帽越高,球員的收入也越多。
這裏可以介紹壹下NBA相關收入這個概念,英文名為Basketball Related Incom,簡稱BRI。它包含了常規賽門票收入,季後賽門票收入,轉播簽約權收入,表演賽收益(全明星賽),球隊特許商品銷售收入,停車費,球隊贊助收益,球隊推銷產品收益,球館收益,夏季訓練營收入,非NBA組織的籃球賽事收入,吉祥物和啦啦隊表演收入,飲料銷售權收入,40%的球館簽約收入和40%的豪華包廂收入,45%-50%的球館命名權收入,其他額外保險金收入,以及包括國際電視轉播,贊助費,NBAE,全明星,麥當勞冠軍賽和NBA特別賽事等在內的NBA所有權收入。
BRI是計算工資帽的基礎。NBA在每年7月份預算新賽季的BRI,然後針對上賽季的BRI是否低於預算值作出調整,再除以聯盟球隊數目,就得出了工資帽。這裏舉個具體例子:比如2008年7月1日開始,NBA開始預算2008-09賽季的BRI,然後再看看2007-08賽季的實際BRI是否符合預算的BRI(2007-08賽季的預算BRI是在2007年夏天計算的,因此可能和實際有偏差),並作出調整。而每年夏天7月份的預算期也被稱作凍結期,在這段時間內,球隊是不可以簽約球員的。
壹般來說,工資帽等於BRI的51%除以聯盟球隊數目(新加盟的球隊除外,如山貓在前兩個賽季的工資帽僅為3713萬美元,大大低於其他球隊的4950萬美元)。
另外,為了防止球隊緊縮銀根,造成惡劣影響,NBA還規定,如果球隊薪金總額低於工資帽的75%時,那麽該球隊將受到聯盟處罰。不過,80%的NBA球隊薪金總額都是超過工資帽,簽約球員多是引用特例來完成,更甚至對不少球隊而言,避免奢侈稅才是最焦頭爛額的事。
奢侈稅:
奢侈稅,壹個令NBA老板們談虎色變的詞,對此體會最深的莫過於尼克斯老板多蘭了,簡單的說,奢侈稅,就是球隊工資每超過奢侈稅線壹塊錢,那麽就必須向聯盟另交壹塊錢的罰款,因此壹支薪金總額在奢侈稅線上的球隊,每簽約壹名球員都需要付出雙倍價格。2008年夏天,勇士對湖人的圖裏亞夫開出了4年1700萬美元的報價合同,就是看準了湖人不願意花雙倍價格匹配的心理,才落井下石的。
在上面就講過,勞資條款是球員工會和老板之間爭奪利益的壹項和平協議。工資帽的設定是為了限制球隊操作“過線”,但NBA實行的又是軟工資帽,允許在工資帽之上引用特例來操作,因此就必定會帶來積土成山的“過火”效應,如何控制薪金在工資帽之上的球隊呢?奢侈稅是壹個辦法,而在奢侈稅之前,則有壹個第三方托管。
NBA規定,球員總薪金不能超過BRI (上期講的籃球相關收入)的57%,為了控制球員薪金總額,NBA就引進了壹個第三方托管,將球員薪金的10%(壹般是8-10%)存入壹個第三方帳戶。當賽季結束時,聯盟就會核算球員薪金是否超過BRI的57%,如果沒有超過,存入第三方帳戶的錢將全額退還給球員。如果超過了BRI的57%,那麽超出部分,將由第三方帳戶(球員薪金的10%)支給老板,剩余部分還給球員。當球員總薪金超出BRI的57%太多,以至於第三方帳戶的薪金不夠補償老板時怎麽辦時,則計入下個賽季扣除。在過去的2005-06、06-07 、07-08賽季中,存放在第三方帳戶中薪金基本都是分給了老板和球員。
在以前,奢侈稅是作為第三方托管的附帶產品出現的,也即是說,當第三方帳戶中的薪金足夠支付BRI的57%超出部分時,無論單支球隊超出奢侈稅多少錢,都無需交稅,只有第三方帳戶無法支付球員薪金超出部分時,才會觸發奢侈稅。但在現行的勞資條款中,奢侈稅和第三方托管獨立起來了,現行勞資條款規定,無論第三方帳戶是否足夠補償球員薪金超出部分,只要球隊總薪金超過奢侈稅線,就必須繳納奢侈稅。比說2007-08賽季,尼克斯、小牛、騎士、掘金分別繳納了1970萬、1960萬、1400萬、1360萬美元的奢侈稅,但如果在舊的勞資條款下,他們根本不用繳。
奢侈稅的制定和工資帽類似,都是在新賽季之前預算(舊勞資條款是在賽季結束後)只是比例略高,為BRI的61%除以球隊數目(工資帽是51%),像2008-09賽季的奢侈稅線是7115萬美元,工資帽則是5868萬美元。而在計算球隊奢侈稅時,除了特赦條款的薪金部分,球員的工資、獎金、轉會交易金都會計入。另外奢侈稅是以常規賽最後壹天截止的,比如艾弗森賽季中被交易到了活塞,那麽計算奢侈稅時他的薪金就會從掘金帳上抹去,全部轉給活塞(當然,艾弗森的工資是由兩支球隊支付的,如果活塞在賽本季末沒有超過奢侈稅線,那麽活塞自然無需繳納任何稅費,不會造成影響)。
誰會分到奢侈稅款項呢?首先,奢侈稅款會分成均等的30份,基本上按照以下三個原則分配:第壹,薪金在奢侈稅線以下的球隊,將會得到全額的1份稅款,奢侈稅以上球隊沒有。第二,剩余的部分或者全額可以留作聯盟用途;第三,剩余部分平均分給30支球隊,奢侈稅以上球隊也有壹份。比如2007-08賽季***收得9245萬美元的奢侈稅款,每支未超過奢侈稅線的球隊分得了308萬美元,聯盟用途留下了2465萬美元。
球員薪金限制:
工資帽是為了限制球隊的薪金操作,間接地球員薪金限制了球員的薪金,那麽NBA對球員薪金都有哪些限制呢?這裏將分為三類合同講:10天短工合同、底薪保障,頂薪限制(首輪新秀合同年薪都是嚴格按照順位制定好的,將另作討論)。現行勞資條款還規定,球員合同最長年限為六年(此前為七年),但只限於伯德條款(將在日後詳細解釋),其他合同最長年限為5年。
10天短工合同:它是指球員和球隊之間合同只能維持10天(或者3場比賽,取時間較長者),在單個賽季中,球隊可以對壹名球員連續或者非連續簽訂兩份10天短工合同。但若想簽訂第三份合同,則必須將球隊留到賽季結束,也即是最多只能簽訂兩份10天短工合同。短工合同將在每個賽季的1月5日後生效。
底薪:底薪是為了保護邊緣球員的壹個規定。底薪合同的大小隨著球齡增長而增長。每個球齡段的底薪大小在勞資條款都已經註明。比如2008-09賽季球齡為0的球員底薪為44.2114萬美元,有1年球齡球員的底薪合同為71.1517萬美元,2年球齡球員的底薪為79.7581萬美元,因此像湖人兩年底薪簽約孫悅,即使不用所謂的“媒體曝光”,我們也知道孫悅的合同為兩年115.3631萬美元。而擁有10年球齡或以上的球員的底薪則達到126.2275萬美元,像掘金在2008年夏天底薪簽下了老將安東尼-卡特,他的合同為1年126萬美元。
對於征戰聯盟多年的老將,NBA也是富有人情味的。比如因為擔心球隊不願意底薪簽約老將(因為老將的底薪合同相對較大),NBA作出規定,如果壹名擁有3年或者3年以上球齡的老將和球隊簽訂壹年底薪或10天短工合同時,那麽NBA只會將該合同算作兩年球齡的底薪合同計入工資帽。仍然以安東尼-卡特為例,卡特的126萬年薪,實際上只有79.8萬美元(兩年球齡的底薪合同)計入掘金的球隊薪金中。我們經常看到老將簽下的底薪合同只有1年,就是因為球隊想在計算球隊薪金中省下壹筆,以便擁有更多的薪金空間操作。
頂薪限制:NBA對於球員的定薪也有限制,頂薪合同也是根據球齡的增長而增長的,我們常常看到NBA中壹些因體能衰落淪為萬年板凳的老將們的合同大到驚人,逼近2000萬級別,就是這個原因。壹般頂薪的制定是:0-6年球齡的球員頂薪為900萬和25%的“工資帽”(這個“工資帽”較球隊工資帽略小)二者取大;7-9年球齡球員頂薪合同則為1100萬和30%“工資帽”取大,10年以上則是1400萬與35%“工資帽”取大。2008-09賽季,NBA在這三個球齡段球員的頂薪合同分別為:1375.8萬、1650.9萬和1926.1萬美元。
頂薪合同只有第壹個賽季的薪金受到限制,比如魔術在2007年夏天頂薪續約了霍華德,這份合同在2008-09賽季生效,年薪為1375.8萬美元(4年球齡)。第二個賽季薪金不會受到2009-10賽季的頂薪限制,而是按照頂薪漲幅規定來增長。合同內年薪最大漲幅則為8%(新合同第壹年的8%,以後每年均是按照同壹金額增加),伯德條款合同的年薪漲幅為10.5%。
勞資條款又規定:如果壹名球員已經是頂薪,那麽他的新頂薪合同首年年薪可以為前壹份頂薪合同最後壹年年薪的105%。舉例來說,加內特在2008-09賽季的年新為2475萬美元,已經超過了規定的頂薪,假設這是他合同最後壹年,那麽2009-10賽季加內特新簽下的最大年薪將達到2475X105%=2599萬,這時就不再使用頂薪限制了。因此我們往往看到很多球員的年薪超過了按工資帽定下來的頂薪規定。
將合同分為這三類類型並不嚴格,新秀合同是其中的例外,將另行解釋。這些只是宏觀上對三種合同的註解,壹些如伯德條款,早伯德條款,中產合同等耳熟能詳的合同,以及球員選項,球隊選項等合同細節都將在後面解釋。
特殊條款與特例:
I.伯德條款和非伯德條款:
前面說過,NBA實行的是軟性工資帽,當壹支球隊薪金超過工資帽時,那麽這支球隊可以引用特例來完成簽約球員,而伯德條款則是其中最為著名的壹個特例。需要說明的是,如無特別說明,任何特例所帶來的薪金負擔都需計入工資帽。
伯德條款:伯德條款允許薪金在工資帽之上的球隊,通過伯德條款簽約己隊自由人,伯德合同增幅可達到首年年薪的10.5%,金額最大可達到頂薪,最長年限為6個賽季(其他球隊只能給出5年,增幅為8%的頂薪合同)。
具備伯德權的自由人需滿足以下條件:該球員必須在沒有被買斷,或者沒有以自由人身份更換東家的情況下效力三個賽季。更直接點說法,當壹名球員在壹支球隊效力了三個賽季的話,那麽他將具備伯德資格。這三個賽季中,可以是1份3年合同,也可以3份單年合同。伯德權可以被繼承。比如球員A在小牛打了1個半賽季,但被交易到了籃網,隨後在籃網履行完了他剩下的1年半合同,這時籃網將擁有球員A的伯德簽約權。
伯德條款還有壹種特殊情況,那就是首輪新秀合同,當壹名新秀球員打完第三個賽季時,按例他也將擁有伯德權,但由於首輪新秀合同的年薪都有硬性規定,因此伯德權規定,用伯德條款簽下的合同不能達到頂薪,最多只能為該名新秀原新秀合同中規定的第四年年薪(比較少)。因此,球隊壹般是等新秀履行完合同才用伯德條款續約,這樣才能用頂薪留住出色的新秀球員。
早伯德條款:和伯德條款幾乎如出壹撤,差別在於,球員只需等待2個賽季,早伯德條款簽下的合同,最長只能為5年,但早伯德條款規定了最短不能低於2年,這是為了防止球隊和早伯德球員續約1年,待滿足伯德資格(2年+1年)後,再以頂薪續約6年(以前太陽就曾這樣續約丹尼-曼寧)。另外早伯德簽訂的合同起薪最大為前壹年薪金的175%,或者當年中產合同全額,二者取大。早伯德條款的合同漲幅也為首年年薪的10.5%。
這裏可以舉些伯德條款的例子,2009年夏天,像艾弗森、馬裏昂、阿泰斯特這些球員都擁有伯德權,不過他們的東家可能不願意和他們以頂薪續約。保羅、德隆在2008年夏天簽的合同都是伯德條款,合同將在他們履行完新秀合同(2008-09賽季結束後)後生效。而像馬刺的羅傑-梅森、活塞的誇梅-布朗都是簽訂的2年合同,到2010年,他們都有早伯德權。
當然伯德權的繼承並非沒有限制。NBA規定,如果壹名球員簽的是1年合同,並且該賽季結束後他就擁有伯德或者早伯德權的話,那麽他也將擁有交易的否決權,因為交易會讓他失去伯德或早伯德權(多年合同不會)。
II.
伯德條款和非伯德條款壹般適用於簽約己隊自由人,那麽薪金在工資帽之上的球隊如何簽約其他球隊的自由人呢?那就要用到中產特例、雙年特例和底薪特例了。當然還有另外壹種做法,那就是先簽後換,比如2007年魔術就用這種方式拿下了劉易斯,不過這和特例有所不同,將在後面詳細講述。
中產特例:經常被球迷稱作中產合同,當壹支球隊薪金在工資帽之上時,它就可以利用中產合同簽約球員(己隊或者其他隊),中產合同是可以分拆的,即是說球隊可以先用中產合同的壹部分簽約球員A,之後再用剩余部分簽約球員B,或者不適用。中產合同最長可達5年,年薪漲幅為首年年薪的8%。球隊每年都會自動得到壹個中產特例,比如說球隊A在2007年用5年中產簽下了球員B,但在2008年球隊A仍然可以用中產合同簽下球員C。
每個賽季中產合同的首年年薪都是被規定死的。比如2005-06賽季的中產合同500萬,2008-09賽季則是558.5萬美元。2008年夏天,尼克斯的杜洪,國王的尤德裏、黃蜂的波西、小牛的迪奧普等球員均簽約了中產合同,區別在於合同年限的長短。
雙年特例:雙年特例又被稱作“百萬條款”,因為在1998-99賽季這個特例起薪剛好是100萬美元。雙年特例因為每兩年使用壹次,而被冠名為“雙年特例”,和中產特例壹樣,它的起薪也是被固定的,並且可以拆開簽約多名球員。2008-09賽季,雙年特例的年薪是191萬美元,比如火箭簽約布倫特-巴裏就是使用雙年特例,這也表示2009-10賽季,火箭不再擁有雙年特例了。另外雙年特例最長為2年合同。
底薪特例:薪金在工資帽之上的球隊允許簽約底薪合同,合同最長為兩年,比如掘金的薪金超過了奢侈線,但他們仍然用底薪特例簽下了安東尼-卡特。
傷殘特例:傷殘特例是指,當壹支球隊有球員因傷(或者死亡)缺席所有比賽時,球隊可以向聯盟申請傷殘特例,這樣球隊就可以在薪金超過工資帽的情況下,簽下壹名替補球員。新簽下的球員年薪最多為受傷球員年薪的壹半或者中產年薪(二者取小)。
不過這種傷殘特例卻很難得到聯盟的批準。比如2002-03賽季,格蘭特-希爾就傷缺全季,但聯盟沒有批準魔術的傷殘特例。而馬刺在1999年因希恩-埃利奧特的腎病得到了傷殘特例,而黃蜂也因為鮑比-菲利斯的死亡得到了傷殘特例。
復原特例:是指被聯盟禁賽的球員,在解禁後,原東家可以用以前的合同繼續簽下他,比如克裏斯-安德森因濫用毒品被聯盟禁賽兩年,解禁後,安德森繼續回到了黃蜂打球。
需要說明的是,任何壹個特例帶來的薪金負擔都將被計入工資帽,(老將底薪合同除外,具體見上面“球員薪金限制”)而季中簽下的合同在計算時會有所不同,每個賽季1月10日後簽下的合同,會按照180天計算,每少壹天,合同金額也會減少1/180。特例也不可以混合使用,比如球隊A有500萬的中產合同和200萬的雙年特例,他不允許用這兩個特例簽下年薪700萬的球員B。
而當球隊工資過低,即使加上所有特例還在工資帽之下的時候,球隊就失去了這些特例。假如球隊在賽季中某壹時刻掉到這個水準之下,他們就自動失去還沒用到的特例。 這套規則背後的邏輯是:球隊必須處於工資帽之上,才需要所謂的“特例”。換句話說,特例是答應球隊在工資帽之上進行操作的壹種機制。那麽,假如壹支球隊工資夠低,即使他們使用了所有的特例也不會超過工資帽,那麽特例有什麽意義呢?因此,假如壹支球隊的工資下降到某個水平,特例們就隨風而去。 今年的熱火就是這個規則的悲劇犧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