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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2010修訂)

第壹條 為了確定本省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本規定第八條第壹款規定的規模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二)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

(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四)國家融資的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煤炭(含煤層氣)、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除險加固、水資源保護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城市軌道交通、汙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項目;

(七)糧食、石油等重要戰略物資儲備設施項目;

(八)其他基礎設施項目。第四條 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園林、綠化、照明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人口計生、旅遊等項目;

(三)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項目;

(四)社會福利、勞動保障、防災減災等項目;

(五)住宅、酒店、寫字樓、商場、辦公樓等項目;

(六)政法、人防設施等項目;

(七)其他公用事業項目。第五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由國有企業擔保或者以國有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項目;

(五)使用其他政府性投資的項目。第六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政府特許的融資項目。第七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第八條 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至第七條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規模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采購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本條第(壹)、(二)、(三)項規定的規模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鼓勵對招標範圍之外或者規模標準以下的項目進行招標。第九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以工程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含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代理建設管理)方式組織實施建設的,選擇工程總承包或項目管理單位時應當招標。第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第十壹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情況之壹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壹)除農村公路建設中的大中型橋梁工程、水利建設中的小(2)型以上(含小(2)型)水利樞紐工程、大中型引水隧道工程外,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的;

(二)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等涉農項目中需要當地直接受益農民投資、投工、投勞的施工部分;

(三)已建成項目需要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四)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自行投資建設、自行使用且其相應資質等符合工程要求的。

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項目不進行招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