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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

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麽

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停工留薪期,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醫療期的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麽

工傷醫療期的工資發放標準如下:

1、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間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過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傷殘等級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承擔費用。

5、工傷職工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6、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的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

勞動者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是多少

由所在單位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資福利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都不得以各種理由停發或部分停發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待遇,否則,其行為是違法的。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其行為就屬於法律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此時,勞動者應據理力爭,應當采取壹定的策略,要求用人單位仍按月發放工資。首先妳可以與公司進行協商。若協商無果,勞動者這時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炒用人單位的“魷魚”。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並且,這不會影響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

2、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投訴。在地方上,壹般稱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而此事的部門壹般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的勞動監察大隊。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您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仍不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這時,您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處理,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積極申請仲裁。如果用人單位在收到勞動監察大隊的行政處理決定後仍不執行,這時勞動者可以委托律師及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讓用人單位為其違法行為付出經濟代價。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