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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經營範圍

基金公司經營範圍:

1、管理型企業的經營範圍可以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參與設立投資型企業與管理型企業。不得從事證券類投資、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2、非管理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除可以核定以上範圍外,還可以核定:非證券業務的投資;代理其他投資企業或個人的投資。不得從事證券類投資、 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3、管理型企業和投資型企業均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證券類投資、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投資型企業不得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 後,投資型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擴展資料:

設立條件

(壹)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註冊地應符合相應監管服務要求,並承擔以下職責:

(壹)監管服務要求

1、區縣要設立由發展改革、金融辦、工商、商務等部門組成的專門工作小組,為本區域股權投資企業提供服務。

2、有為股權投資企業服務的管理制度、部門和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應熟悉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募集、運作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

3、有相對集中的股權投資企業的註冊區域。

(二)職責

1、負責本區域的股權投資企業非法集資的違規處置工作。

2、協助市備案辦做好本轄區內註冊股權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信息統計等工作,並定期向市備案辦報送本區域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的註冊登記、稅收繳納、投資運作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及其管理機構註冊地原則上在北京各區,經市備案辦書面認定符合條件的區縣方可註冊登記。

第二十九條 股權投資企業註冊地應將確定的部門或機構、工作人員名單報市備案辦備案。經備案的註冊地應定期接受市備案辦的檢查,工作人員需定期接受市備案辦的政策培訓,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地,市備案辦取消其股權投資企業註冊地資格。

第三十條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準為: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以及相關咨詢服務。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經營範圍核準為:受托管理股權投資企業,從事投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

第三十壹條 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名稱核準為:“xx 股權投資股份公司”或“xx 股權投資基金股份公司”、“xx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名稱核準為:“xx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或“xx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公司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定為“xx股權投資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準為“xx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的註冊名稱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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