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地方債券發行管理制度
城市化是壹個自然和歷史的過程。要從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區位稟賦、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實際出發,設定合理的發展目標和建設任務,順勢而為,穩步推進。目前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大,城鎮化融資能力下降。推進新型城鎮化健康發展,必須妥善處理地方政府債務問題,將債務風險控制在安全範圍內。
壹是建議加快市政債券發行研究,建立統壹的市場評級體系,探索編制完整的政府資產負債表,為基礎設施建設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目前,我國“城投債”在發行人資質、募集資金投向等方面具有市政債的特征,但準入條件和債券期限的要求與基礎設施投融資的特點和盈利模式仍有差距,融資規模也難以滿足社會需求。
二是建議按照總量控制、可持續的原則制定城鎮化建設融資計劃,統籌考慮地方發展條件、政府債務、資金供給等因素,設置包括市政債在內的全口徑債務動態“天花板”,防止地方政府過度舉債。
第三,以地方政府債務審計為契機,建立地方政府債務動態監控體系。同時,根據基礎設施建設“壹次建成、長期使用”的資金支出特點,逐步建立包括跨年度資金預算在內的財政預算體系,努力提高地方政府債務透明度。
四是可以從未來新增壹般預算收入、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和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壹定比例,建立覆蓋市政債等政府債務的風險償還基金,防範地方政府債務的局部性、突發性流動性風險,穩定金融機構和債券投資者的市場預期。
拓寬市場化、多元化的資金來源。
方案提出,放寬準入,完善監管,制定非公有制企業進入特許經營領域辦法,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公共設施投資運營。城鎮化建設的市場化資金不僅為城鎮化發展特別是相關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也有助於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降低金融風險。
壹是建議進壹步健全和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領域公私合作政策法規,推進政府購買社會服務和公私合作項目運營的規範化和制度化,引導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等各類市場化主體通過PPP(公私合作)、BOT(建設-運營-移交)、特許經營等商業模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
二是可以參考建立新興產業投資引導基金的配套政策,鼓勵設立專項城鎮化投資引導基金和城鎮化投資基金,大力推進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促進基礎設施市場化、產業化運營。
第三,引導利用保險、融資租賃等社會資金投資城鎮化。保險、融資租賃等期限長、規模大的社會資金對安全性和收益性有特殊要求,與大部分基礎設施項目現金流相對穩定、回收期長的特點相匹配。可以鼓勵與兩者需求相匹配的合作模式創新,如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融資租賃產品或主要投資於市政公用事業的基金信托計劃等。
第四,加快培育多元化投融資主體,改革創新現有地方融資平臺,通過註入資源、註入股權、授予特許經營權等方式充實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資本實力。,使其發展成為治理規範、財務可持續、以企業信用為主的市場化投資主體。
五是積極創新項目融資模式,借鑒城市棚戶區改造的成功做法,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功能,統籌整合地方財政、土地、金融、政策等多種資源,將經營性項目和公益性項目有機結合,建立“以豐補歉”的綜合收益平衡機制,增強社會資金投資公益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積極性,為引導商業金融和社會資本進入創造條件。
發揮政策性金融的引導和推動作用。
規劃提出,充分發揮現有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重要作用,研究制定政策性金融專項支持政策。目前,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財政資金需要優先用於社會和民生保障等領域的支出,難以籌集大量資金支持中長期建設。而城市基礎設施和民生建設項目公共性強、外部性大、盈利能力低、回收期長,對商業基金缺乏吸引力。同時,基於期限匹配的考慮,我國商業銀行的存儲資金主要用於短期項目和個人理財業務。這就決定了現階段城鎮化建設的資金不能僅僅依靠財政支出和商業銀行資金,還需要在政府財政投資和商業銀行貸款之間,發揮國家信用支持的政策性金融的主導作用。
壹是進壹步發揮現有開發性金融機構作為城鎮化主體銀行的作用,不斷總結經驗、創新融資模式,繼續利用開發性資金在建設初期發揮好“啟動器”功能。
二是建議進壹步完善城鎮化中長期投融資的制度安排,參照國際通行做法,給予開發性金融機構永久性國家信用評級,建立穩定可持續的中長期金融債券發行和融資機制,通過開發性財政資金支持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民生領域。
第三,為了控制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可以考慮通過招標確定國家開發銀行或某家銀行進行“統壹評級、統壹授信、統壹借款、統壹還款”,防止地方政府在總量、結構、經營等方面盲目舉債,避免投融資總量失控,形成系統性風險。
第四,可以設立專項貸款、專項基金、專項債券等配套政策,彌補政府投入具體項目的資本金與地方配套資金之間的階段性缺口。如每年在國家信貸規模安排中設立城鎮化政策性貸款專項規模,著力解決中西部地區農民工城鎮化、保障性住房、基礎設施建設等城鎮化瓶頸中的融資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