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區城鎮職工醫保參保者的普通門診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每月300元,包括藥費和診療費。未成年人和在校生年度最高支付限額1000元,限藥費;其他城鄉居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600元,限藥費。門診慢性病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城鎮職工每月200元,城鄉居民每月50元。住院方面,城鎮職工起付線1600元至1120元,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44.55萬元,重大疾病補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額22.27萬元;城鄉居民起付線1000元,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18.2萬元,重大疾病補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額12至18萬元。數額可能因地區政策不同而有所變化。
醫保的基本原則:
1、互助***濟原則:醫保基於集體互助和風險***擔的原則,通過個人和單位繳費,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費用的保障;
2、政策導向原則:醫保政策受國家宏觀調控和地方政府政策導向的影響,不同地區的醫保政策會有所差異;
3、分級負擔原則:醫保制度通常采取分級負擔的方式,由個人、單位和政府***同承擔醫療費用;
4、合理使用原則:鼓勵參保人員合理使用醫療資源,避免浪費,確保醫保基金的可持續性;
5、動態調整原則:醫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壹個動態調整的過程,會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醫療費用變化等因素進行適時調整。
綜上所述,上海醫保統籌額度因參保類型及地方政策差異而異,城鎮職工門診最高300元/月,未成年和在校生1000元/年,其他居民600元/年,慢性病門診城鎮職工200元/月,城鄉居民50元/月;住院城鎮職工起付線1600-1120元,年度限額44.55萬,重病補助22.27萬,城鄉居民起付線1000元,年度限額18.2萬,重病補助12-18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