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管理的預算外收入;
(二)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未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和經費;
(三)國營企業稅後留利,企業主管部門從企業提取的收入。第三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發生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預算外資金管理遵循統壹領導、分級管理、量入為出、專款專用、勤儉節約的原則。第五條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收支管理情況。第六條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是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編制預算外資金計劃和決算。
自治區各級審計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預算外資金的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自治區各級計劃、物價、銀行等部門應當協助財政部門管理預算外資金。第七條預算外資金年度計劃和決算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二章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第八條財政部門的預算外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附加征收,按規定分別用於農村公益事業、城市維護和其他支出。第九條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收取預算外資金,必須遵守《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條例》以及國家和自治區的其他有關規定。第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將預算外資金存入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專門賬戶,並由財政、審計部門監督使用。
財政專戶存儲的預算外資金的性質、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第十壹條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使用預算外資金支付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其他福利,必須經財政部門批準,並按規定的項目、標準支付。第十二條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企業主管部門收取的各種管理費和集中資金,以及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其他資金和基金,免征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第十三條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執行。第十四條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年度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
財政部門應當審核匯總預算外資金決算,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五條企業依法享有預算外資金的支配權。國有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加強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接受財政、審計和銀行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十六條國有企業在確保企業財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自主確定各項基金在稅後留利中的比例和使用範圍,並報財政部門備案。第十七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必須全部納入本單位財務機構的預算外資金賬戶進行核算,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相關會計報表,執行財政部統壹制定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賬戶和會計制度。不得將預算外資金交由非金融機構或者人員管理。第十八條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用於非生產性基本建設項目、購買商品房或購買專控商品,必須報財政部門審查資金來源,並實行“先存後審、先審後批、先批後用”的原則;對於生產性基本建設項目,報財政部門備案。第三章法律責任第十九條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擅自設立預算外資金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不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票據收費的,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在職責範圍內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未將預算外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存儲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違法金額20%以下的罰款;
(二)私自存放預算外資金的,沒收其全部存款,並可處以非法金額壹倍以下的罰款;
(三)預算外資金未納入單位財務機構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違法金額兩倍以下的罰款;
(四)挪用預算外資金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標準使用預算外資金的,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處違法金額壹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