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政策法規司)。負責文秘、政務信息、督查督辦、印章管理、保密、檔案、保密、印刷、信訪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組織協調調查研究、起草綜合性文件及相關表彰活動;承擔相關新聞發布和宣傳工作。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承擔本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2)民間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執法監督局)。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政策並負責實施;按照管理權限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查處民間組織和非法民間組織的違法行為;承擔非政府組織的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
(3)優待。制定優惠政策;監督優惠政策和標準的實施;審批和表彰革命烈士;負責相關人員的傷殘評定;指導全省優撫醫療機構、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保護單位的工作。
(4)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擬訂軍隊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政策;組織軍人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和監督軍人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實;指導軍隊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機構的工作。
(5)退役士兵安置辦公室。擬定退伍義務兵、退役士官、復員士官、轉業幹部和0-4級殘疾軍人接收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的管理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指導和協調復員退伍軍人的穩定工作;指導軍隊餐飲供應站和軍隊接待中轉站工作。
(6)救災處。制定救災政策;承擔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建設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承擔全省災情的核實和統壹發布工作;承擔中央和省級救災資金和物資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災民緊急轉移安置、農村災民受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承擔省級救生救災物資儲備和救災捐贈;制定減災計劃;承擔省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7)社會援助辦公室。組織制定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和臨時救助;承擔中央和省級財政投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和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參與制定住房、教育和司法救助的相關措施;承擔全省社會救助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八)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制定城鄉基層自治和社區建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負責推進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擔全省農村村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9)地名的劃分。制定全省行政區劃管理政策、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辦法;審查鄉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址;負責跨省市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和更名審核;負責省界的劃定和管理;指導省轄市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劃定和管理工作。
(10)社會福利和慈善促進辦公室。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制定保護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的政策;制定社會福利機構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管理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制定扶持社會福利企業的政策;組織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指導慈善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贈工作;指導殘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復工作。
(xi)社會事務部。制定婚姻、殯葬和城市生活無扶助管理政策;推進婚俗、殯葬改革;指導收養工作,承辦兒童涉外收養登記;指導和協調省轄市和省轄市的群眾救助工作;指導全省涉外和涉港澳臺婚姻登記工作;承擔全省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全省婚姻、殯葬、收養和救助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
(12)老齡辦公室。擬定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和協調全省老齡工作;指導老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引導社會力量興辦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負責審批和監督民辦社會養老機構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及海外組織或個人投資舉辦的社會養老機構;指導社會化養老工作。承擔省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3)計劃財務部。制定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中央和省級民政資金的管理;負責機關的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審計;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14)人事教育司(黨委、社會工作司)。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開展民政幹部教育培訓。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按照規定會同有關方面制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專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離退休幹部辦公室。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