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經濟受到金融危機的嚴重影響,但其經濟體系並沒有被從根本上摧毀。其中壹個重要原因是德國采取了更有效的經濟救助措施。第壹,金融救助計劃主要用於救助銀行,穩定金融市場;第二,先後出臺了兩套經濟刺激計劃,主要用於勞動力市場促進、直接公共投資、老舊車輛的汽車置換補貼。德國的經濟救助主要遵循四個基本原則:壹是政府有限參與原則;二是維護市場機制的標準;第三是遵循現有政策框架的指導方針;四是強調政策及時性的標準。在4萬億經濟刺激計劃中,中國要實現三個轉變:壹是要從註重應對危機的短期手段向完善市場機制的長期戰略轉變;從關註公共投資的數量到公共投資的效益;從單純的減稅降息到改善企業營商環境。
金融危機後,德國先後采取了壹項金融救助計劃和兩項經濟刺激計劃,如表1所示。德國的經濟救助可以分為兩部分:壹是金融救助計劃,總規模5000億歐元,主要用於救助銀行,穩定金融市場,防止銀行倒閉引發經濟動蕩;二是經濟刺激計劃,總規模820億歐元,主要用於勞動力市場促進、直接公共投資、汽車置換補貼等。從救助的角度看,德國經歷了從應對危機到刺激經濟的轉變。
1.金融市場拯救
為穩定金融市場,金融危機後,德國政府於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7月推出了總規模為5000億歐元的金融救助計劃,為受金融危機打擊的金融機構提供救助。壹是成立了壹個規模為800億歐元的基金,由德國金融市場管理局負責運營,為存在嚴重資本問題的金融機構提供最高金額為6543.8+000億的資金。二是為德國銀行間貸款提供最高額度為4000億的國家擔保。事實上,德國提供的國家擔保雖然很大,但這壹措施並沒有造成實際的財政支出。第三種是將金融機構國有化,這只是作為最後的手段。德國對金融機構的援助不是免費的。對於接受國家資本救助的銀行,德國規定銀行必須在6個月內償還並支付10%的利息,管理人員年薪不得超過50萬歐元,年終不得分紅。接受國家擔保的銀行必須支付0.5%的擔保費。如果保證期超過壹年,企業還必須支付額外的費用。
2.勞動力市場促進政策
為了避免失業人口過多,讓企業留住技術熟練的員工,讓企業在經濟復蘇時能夠快速投產,德國政府采取了壹系列的勞動力促進政策。壹是實行短時工作制,規定因金融危機而任務減少的企業可以采用短時工作制,企業只能支付員工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其余由國家補足。德國規定國家賠償比例最高可達60%,有子女的最高可達67%,最長可達18個月。二是國家承擔成本,利用任務不足的業余時間培訓員工,這也是為金融危機後生產的快速恢復做準備;三是降低政府和企業承擔的保費比例,同時將失業保險費從3.2%降至2.8%。。
3.直接公共投資
為刺激內需,減少外部市場萎縮帶來的經濟波動,德國聯邦政府向各州政府撥款6543.8+00億歐元用於公共投資。但是,接受聯邦撥款的州政府必須籌集相當於1/3聯邦撥款的配套資金。也就是說,各州實際公共投資資金為654.38+033.33億歐元。公共投資資金只能用於教育,包括學校和非學校培訓機構的建設和改造,以及基礎設施投資,包括醫院建設、地方道路建設、農村基礎設施改善和寬帶線路鋪設,但不得用於地鐵建設,用於教育的投資不得低於總投資的65%。公共投資資金原則上只能用於已建項目的補充投資,不得用於新項目的設立。所有公共投資計劃必須在2010之前完成,包括項目費用的結算。
4.以舊換新汽車置換補貼
為扶植受金融危機重創的汽車產業發展,德國推出舊車換新車補貼計劃,鼓勵企業和居民直接報廢排放量大且不太環保的舊車,不進入二手車市場,政府提供2500歐元資助。這相當於普通家庭壹輛新車價格的10-25%。目前,德國政府已為此計劃支付50億歐元,報廢約200萬輛舊車。
二、德國經濟救助行動的基本原則
目前,金融危機遠未結束,世界經濟形勢隨時可能進壹步惡化。因此,現在判斷德國在金融危機中的經濟拯救行動的成敗還為時過早。但是,在世界各國政府缺乏成熟理論指導的背景下,總結德國分階段采取的經濟救助行動,提煉出其救助中應遵循的幾個基本原則,仍然具有重要意義。我們認為,德國在采取經濟救助行動時主要遵循了四個基本原則。
1.政府有限參與的原則
德國政府在采取經濟刺激時,嚴格規定自己的投資規模、行為邊界和時間長度,避免政府過度幹預市場。德國認為,經濟復蘇應主要依靠經濟自動穩定器的作用,而政府對經濟的幹預只是短期的逆周期調整,以降低經濟波動的過度破壞性。因此,政府在實施經濟刺激時必須考慮自身行為的必要性,不必要的幹預會造成很大的破壞性,而不是促進經濟復蘇。
(1)在投資規模上,德國迄今為止已經采取了兩套經濟刺激計劃。第壹套的規模是320億歐元。第二套規模為500億歐元,其中分配給各州用於公共投資的規模僅為6543.8+000億。這個規模很小,遠不及美國的12.8萬億和中國的4萬億。但德國認為,這個投資規模只要運用得當,是可以刺激經濟的,而投資過多只會擾亂市場秩序。
(2)從行為邊界看,德國在為刺激經濟分配公共投資資金時,嚴格限制公共投資資金的使用範圍,規定公共投資資金只能用於兩個方向。壹是教育,包括學校和非學校培訓機構的建設和改造,規定對教育的投入不得低於總投資的65%;二是基礎設施投資,包括修建醫院、修建地方道路、改善農村基礎設施、鋪設寬帶線路等。,不能用來建地鐵。國家對公共投資基金投資的嚴格規定,可以避免地方政府濫用公共投資基金,減少對民間投資的“擠出效應”。
(3)從時間範圍來看,德國從壹開始就強調國家對經濟的幹預只能用於短期的經濟刺激,而不能無限期,因此嚴格規定了每次行動的時間限制。比如德國規定所有公共投資項目都要在2010前完成,包括項目費用的結算;短期工資執行期為18個月,最遲須在65438+2009年2月31之前提出申請。
2.維護市場機制的原則
德國政府在實施經濟援助行動時十分註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它往往設計壹種能夠引導市場主體行為的制度,然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場個體進行微觀決策,從而達到政策目標,而不是直接參與市場活動,破壞市場機制。換句話說,盡量做到“政府搭便車”,而不是“私人搭便車”。德國政府的這壹原則體現在經濟救助行動的方方面面。
(1)德國已經投入和計劃投入的經濟刺激計劃規模約為820億歐元,而這820億歐元的投入主要通過舊車置換補貼計劃和短期工作來實現,同時盡量減少政府的直接投入。這是因為在汽車置換補貼計劃和短期工作等方式中,市場機制仍然是資源配置的基本手段,市場中的交易決策仍然由市場中的微觀主體做出。政府所做的只是在此基礎上調整壹些具體的利益機制。相反,在政府直接投資中,市場不再是資源配置的基本手段,政府用行政命令代替市場機制,直接做出資源配置的決定。
(2)德國政府救助銀行時,雖然規定銀行不能自行申請國家救助,需要國家從宏觀角度進行權衡和選擇,但規定銀行可以選擇接受或不接受國家救助,這不是無償的,而是與壹系列苛刻的市場條件有關。比如上面提到的,對於接受國家資本救助的銀行,銀行必須接受還款,並在6個月內支付10%的利息,德國還規定銀行必須支付風險承擔費,風險承擔費的高低取決於國家承擔風險的程度。總之,接受政府救助的銀行必須承擔相對較高的代價,有效避免了國家救助政策的濫用,保證了國家有限的資源能夠用在最急需的企業上。
3.遵循現有政策框架的原則
德國政府在實施經濟刺激計劃時,更多的是在現有的政策和法律框架內,加大某些政策和措施的力度,以達到刺激經濟的效果,而不是重新制定新政策、設立新項目、采取新措施。
(1)德國在制定經濟刺激計劃時,傾向於采用現有的、成熟的調控措施,而不是設計新的。例如,金融危機期間,德國對就業不足的企業采取了短期工作的勞動促進政策,有效降低了失業率,為企業儲備了人才。事實上,短期工作政策並不是德國為了應對金融危機而制定的,而是早就存在的比較成熟的調控方式。金融危機下,國家只有通過放寬企業申請短期工作的條件、簡化申請手續、降低國家和企業分擔的保險費用比例等方式,強化短期工作政策。采取更成熟的調控措施,壹個最直接的好處就是減少政策出臺所需的時間,降低政策的風險。
(2)德國在為刺激經濟分配有限的公共投資資金時,並不重新確立分配原則,而是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繼續按照過去壹直沿用的原則分配資源。這個分配原則是很多經濟學家定的,用GDP、人口等因素算出壹個系數。它長期以來被用作聯邦政府在不同州之間分配資源的原則,並長期以來被各州廣泛認可。這樣就有效避免了各國爭奪資源的情況。
(3)德國原則上規定,撥給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用於直接投資的資金不能用於設立新的項目,只能用於對已經設立的項目進行補充投資。或者說,很多項目投資計劃早就有了,現在借助經濟刺激計劃更好地完成了。比如這筆資金不能用於新建學校,但可以用於已建學校的餐廳改造和信息網絡建設。再比如,德國明確規定公共投資資金不能用於修建地鐵。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減少各地區的重復建設,防止腐敗,避免建設過多的基礎設施如學校、體育館、地鐵等。因為金融危機,它付出了巨大的建設成本和維護成本,但金融危機後並沒有得到充分利用。
4.強調政策時效性原則。
德國在實施經濟救助行動時,強調政策的時效性,認為國家在刺激經濟時,往往容易出現行動遲緩的問題,以至於當經濟刺激政策開始發揮作用時,經濟早已自行復蘇。這時,經濟刺激政策不會對經濟有利,反而會幹擾經濟增長。後期的經濟刺激政策無助於經濟走出蕭條,反而會在經濟自行復蘇後導致新壹輪的經濟過熱。
(1)雖然德國在2008年6月5438+01正式出臺第壹套經濟刺激計劃,直到2008年2月1才通過,但距離雷曼兄弟破產已經兩個多月了,嚴重滯後於經濟形勢的變化。這也與德國政府壹貫的經濟理念和歐盟的經濟磋商機制有關。隨著經濟形勢的進壹步惡化,德國的第二套經濟刺激計劃很快出臺。2009年2月13日通過,當月實施,計劃2010結束。這在德國已經很有效率了,體現了德國政府對經濟刺激速度的追求。
(2)在經濟刺激計劃中,德國非常重視簡化手續,提高行政效率,加快項目審批。比如德國規定,在公共投資資金的使用上,小型項目不需要公開招標,目的是讓中小企業參與;在規劃方面,不需要提供詳細的規劃信息,只要有大致的規劃信息,就可以加快經濟刺激計劃。再比如,在短期工作的申請中,德國規定企業只需填寫簡單的表格,證明任務量的減少,並說明原因。聯邦勞動局批準後,企業可以在下個月按照短工制發放工資,應由國家支付的部分由企業先行支付,勞動局會在三周內將企業支付的錢返還給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