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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維護城鎮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企業女職工在生育期間享受休息、醫療保健和生育津貼等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遼寧省計劃生育條例》和《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城鎮各類企業職工,以及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第三條 我市境內所有城鎮各類企業必須參加職工生育保險,按規定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第四條 市、縣(區)勞動局是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育保險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社會保險機構具體經辦職工生育保險業務。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統壹征收。第六條 企業按照上年度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1%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按月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或由社會保險機構委托銀行代為扣繳)。

企業繳納生育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或結余較多時,由市政府調整繳費標準。第八條 生育保險費不實行減免。企業破產,從清理財產中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並壹次轉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被拍賣、兼並、轉讓、租賃、承包的企業,生育保險費的繳納由接收企業負責。

企業改制,其經營者必須承擔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責任。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第九條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具有準生證流產、引產時,享受如下待遇:

(壹)女職工生育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假為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壹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二)晚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婚後生育第壹個孩子的)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在九十天的基礎上增加六十天。

(三)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給予二十壹天產假;懷孕四至六個月引產給予三十天產假;懷孕六個月以上引產給予五十六天產假。

(四)女職工晚育的,男方護理假為七天。

(五)產假和護理假期間工資,由社會保險機構以生育津貼和護理津貼形式發給,標準按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乘以產假(或護理假)天數撥付給單位,然後由單位按現行規定支付給本人。

(六)女職工從懷孕到生育期間,在規定內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以上統稱醫療補助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生育醫療補助最高標準為:正常生育醫療補助費(含計劃內懷孕七個月以上早產或死胎者)800元;難產生育醫療補助費1100元,剖腹生醫療補助費1900元;妊娠合並癥醫療補助費2800元;懷孕不滿三個月流產的醫療補助費100元;滿三個月以上引產的醫療補助費7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壹個增加100元。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第十條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生育保險基金專戶”,專項存儲,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第十壹條 生育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後,按照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從當年實際收繳生育保險基金總額中提取1%管理費。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及其管理費不計征稅、費,當年結余可轉下年使用。第十四條 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職工,生育或流產、引產後,由所在單位憑準生證、出生證(或流產、引產、死亡證明)、疾病診斷書、《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企業上年度工資統計報表到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標準壹次性領取生育保險金。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機構每年向市勞動局及有關部門報告壹次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第十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專戶管理。生育保險基金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第十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接受財政、審計和工會的監督。第十八條 職工認為生育保險權益受侵犯,可以依法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申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五章 罰則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拒絕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少繳、不繳生育保險費的企業,由社會保險機構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