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含義:
1、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是指某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中,扣除劃入個人帳戶後的其余部分;
2、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屬於全體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統壹調劑使用,主要用於支付參保職工發生的醫藥費、手術費、護理費、基本檢查費等;
3、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任何個人都不得挪用。
醫療保險的作用有:
1、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
醫療保險是社會進步、生產發展的必然結果。反過來,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會進壹步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生產的發展。壹方面醫療保險解除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使其安心工作,從而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另壹方面也保證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保證了勞動力正常再生產;
2、調節收入差別,體現社會公平性;
醫療保險通過征收醫療保險費和償付醫療保險服務費用來調節收入差別,是政府壹種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3、維護社會安定的重要保障;
醫療保險對患病的勞動者給予經濟上的幫助,有助於消除因疾病帶來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是調整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的重要社會機制;
4、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的重要手段;
醫療保險和社會互助***濟的社會制度,通過在參保人之間分攤疾病費用風險,體現出了“壹方有難,八方支援”的新型社會關系,有利於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
5、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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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八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範圍。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補充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準,並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