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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對口支援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發揚社會主義大協作精神,落實國務院交給我省的對口支援三峽移民工作任務,特設立福建省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對口支援基金(以下簡稱省對口支援基金)。第二條 按照“互惠互利、優勢互補、長期協作、***同發展”的原則,充分發揮省對口支援基金對口支援三峽移民工作中應有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第二章 資金來源及管理第三條 省對口支援基金則以下渠道籌集:

(壹)省財政專項撥款;

(二)按國家規定向社會專項集資;

(三)接受海內外同胞、僑胞、華人、企業家、實業家的贊助。第四條 省對口支援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第五條 基金的財務工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接受省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第六條 省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對口支援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對口支援領導小組)在省對口支援基金使用和管理上的主要職責:

(壹)審定省對口支援基金使用和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審定省對口支援基金投放的年度計劃;

(三)審定省對口支援基金管理和使用運行情況的年度報告;

(四)批準省對口支援基金使用項目。第七條 省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對口支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對口支援辦公室)負責省對口支援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壹)制定省對口支援基金使用和管理的規章制度,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編制省對口支援基金投放的年度計劃,提出省對口支援基金管理和使用運行情況的年度報告;

(三)負責提出省對口支援基金使用項目的立項和資金審核的具體意見;

(四)辦理經批準的省對口支援基金使用的有關手續。第三章 基金使用範圍第八條 省對口支援基金用於省重點對口支援的三峽工程庫區的支援項目貸款的貼息或周轉金。第九條 省對口支援基金優先扶持以下支援項目:

(壹)投資少、周期短、見效快的“短、平、快”項目;

(二)國家、省和受援庫區列入“火炬計劃”、“星火計劃”等的高新技術項目;

(三)立足受援庫區的資源優勢,能為我省提供緊缺物資或促進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口商品基地建設,增加出口創匯的項目;

(四)省對口支援領導小組確定的其他項目。第十條 對效益高、回收慢的支援項目,實行銀行貸款貼息;對少數效益好、回收快的項目也可以實行短期資金周轉,到期收回,並收取壹定的基金占用費,具體標準由省對口支援辦公室另行制定。第十壹條 對使用省對口支援基金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項目,本著自願、協商的原則,可提取壹定數額的資金,用於支持受援庫區的公益事業,具體由省對口支援辦公室與基金使用單位商定。第十二條 對口支援項目的貼息資金或短期周轉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省對口支援辦公室有權追回所投放的資金。第四章 基金申報程序第十三條 申請使用省對口支援基金的項目單位,在向省對口支援辦公室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壹)使用省對口支援基金的申請報告;

(二)對口支援的協議;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銀行貸款承諾函及項目年度投資計劃;

(五)落實自籌資金或配套資金的有關證明;

(六)所在地(市)對口支援辦事機構或省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第十四條 根據申請使用省對口支援基金單位提供的材料,省對口支援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提出立項和資金審核的具體意見,報省對口支援領導小組審批。第十五條 經批準使用省對口支援基金的項目,由基金使用單位同省對口支援辦公室簽訂基金使用合同並辦理資金使用的有關手續。第十六條 獲得省對口支援基金支持的項目,需經批準開工後,才能啟動資金。基金使用單位每半年壹次向省對口支援辦公室書面報告項目進展及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建成後應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第十七條 使用短期周轉金的對口支援項目,其合同期滿應及時回收,個別項目確需延長合作期限時,須重新協商報批後簽訂補充合同。第五章 附則第十八條 承擔對口支援工作任務的有關地(市),可參照本辦法,設立地(市)級的對口支援基金,為本地區對口支援項目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