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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大學生創業扶持政策

法律解析:

壹、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壹至四級傷殘享受以下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 保留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待遇是(1)從 工傷保險基金 按傷殘等級支付 壹次性傷殘 補償金,標準:壹、二、三、四級傷殘分別為27個月、25個月、23個月、21個月的本人工資。(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壹級、二級、三級、四級傷殘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合肥市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 辦理退休手續 後停發傷殘津貼,按國家規定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 費。壹次性傷殘補償金和傷殘津貼委托郵局社會化發放,職工可就近到儲蓄網點領取。二、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 壹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五級、六級傷殘分別為18個月、16個月的本人工資。(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六級傷殘分別為本人工資的70%、60%,並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繳納各項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合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 終止勞動關系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三、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八級、九級、十級傷殘分別為13個月、11個月、9個月、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四、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以下待遇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壹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補償金為6個月的合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壹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喪葬補償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委托市郵局社會化發放,職工就近在郵局儲蓄網點領取。五、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時工傷保險關系如何辦理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應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五十二條 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采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 社會保險 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壹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