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條女職工符合下列條件的,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壹)連續服務壹年以上;(2)婚育符合婚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壹條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和標準。(1)正常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機構按照上年度女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給女職工所在單位,單位按照產假前月工資標準支付給本人。剩下的留給企業,不足的由企業補齊。(2)產前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治療費、醫療費。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給每個生育的女工。其中產前檢查費100元,正常分娩費300元(難產及雙胎分娩費500元,剖腹產手術費800元)。超過上述標準的醫藥費由單位報銷。
第十二條女職工休產假後,由單位填寫生育保險報銷表,憑戶口簿、出生證、生育證(或嬰兒死亡證)、獨生子女證、醫院證明(難產剖腹產)和職工工資花名冊到社保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結算手續,當年費用當年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