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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方位創新,加快創新發展先行區建設,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和現代化國際經濟特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活動。第三條堅持把創新驅動發展作為城市發展的核心戰略,遵循市場主導、政府引導、人才優先、開放協作的原則,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市場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創新體系,完善以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為重點、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科技金融和人才支撐的全過程創新生態鏈。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工作,建立科技創新協調機制,協調本市科技發展戰略實施、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等重大事項。

市、區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和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創新活動。

市、區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農業農村、衛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金融、稅務等部門,以及中央駐珠海金融監管等各級人民團體、市科學技術協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實施和推進科技創新工作。

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政府職責。第五條市、區政府應當將科技創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區國土空間規劃應當保障科技創新發展的基本要求。

市、區政府應當制定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規劃,將科技創新體制改革、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科技人才保障、港澳科技合作等科技創新工作納入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第六條市、區政府應當將保障科技創新投入作為財政支出的重點,逐步提高財政科技經費投入的整體水平,確保財政科技投入只增不減。

引導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投入科技創新活動,促進全社會科技研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第七條市、區政府應當設立科技專項資金,通過事前補助、事後補助、獎勵補助和配套補助等方式,支持基礎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科技平臺和載體建設等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的活動。

市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市科技經費的統籌管理,建立財政科技經費統籌協調機制,整合梳理各類財政專項科技經費,單獨管理,統籌使用,提高科技經費使用效益。第八條市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考核制度,將科技創新納入目標考核。第九條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開發建設,創新管理體制機制,完善規劃體系,加大投入,完善基礎設施,促進產城融合,提高管理服務水平,促進園區產業集聚,培育創新型產業集群發展。第十條市、區政府應當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深化區域合作,加快推進廣珠澳科技創新走廊建設。

加強與港澳科技創新政策的銜接,推進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和* * * *對外開放,加快完善產學研跨境合作機制,促進科技人才跨境流動、科研經費跨境使用和創新成果跨境轉化。第十壹條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科技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學術聯盟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創新鏈相關環節的作用,積極實施科技創新活動。第十二條科技人員應當弘揚科學精神,探索科學真理,維護科學尊嚴,遵循科學道德,充分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紮紮實實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第二章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第十三條市、區政府應當建立基礎科學財政投入制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積極投入,資助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

支持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會、捐贈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企業可參照公益性捐贈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待遇,用於資助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捐贈費用。第十四條市、區政府應當設立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科學技術項目。支持企業獨立或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承擔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項目,促進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產業化融合,提高企業研發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