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農民組織的自我服務、自我管理的專業性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辦法,另行規定。第三條 下列社會團體不屬於本規定登記的範圍:
(壹)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總工會、***青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歸國華僑聯合會、臺灣同胞聯誼會、青年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
(二)黑龍江省文聯、黑龍江省作家協會。第四條 社會團體應當建立健全民主決策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考核獎懲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接受捐贈公示制度,強化自律機制,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社會團體投資設立企業法人,應當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後,方可進行經營活動。其中以國有資產進行投資的,應當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企業產權登記手續。所設立的企業法人,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扶持和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行業性以及從事公益活動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從事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事務。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範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第二章 管轄第八條 全省各類社會團體依照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不同分別稱全省性社會團體、市(行署)性社會團體、縣(市、區)性社會團體、鄉鎮(街道)性社會團體、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第九條 全省性、市(行署)性和縣(市、區)性社會團體,分別由同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鄉鎮(街道)性社會團體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同上壹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第十條 取締非法民間組織,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
取締非法民間組織如果涉及兩個以上同級登記管理機關,由它們的***同上壹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或者其指定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第三章 成立登記第十壹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活動資金不得低於3萬元;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在同壹行政區域內不得重復設置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第十二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第十三條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第十五條 經批準籌備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所有籌備工作,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由國家民政部統壹印制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並辦理社會團體印章、銀行帳戶和組織機構代碼等有關手續。第十六條 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社會團體,應當在登記批準後,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登記,依法確認國家所有權。第十七條 社會團體根據其性質和任務可以分為學術性、行業性、專業性、聯合性。
學術性社會團體壹般以學會、研究會命名;行業性社會團體壹般以工業協會、行業協會、同業公會、商會命名;專業性社會團體壹般以協會、基金會命名;聯合性社會團體壹般以聯合會、聯誼會、促進會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