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津貼的計算公式為:當月本單位人均繳費工資除以30天乘以假期天數;
2、假期天數包括正常產假98天,晚育假30天,難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壹個嬰兒增加15天;
3、生育津貼的支付標準是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
4、如果生育津貼計發標準低於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可以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生育津貼的申請條件:
1、申請人需符合當地生育政策;
2、申請人應在生育前後壹定時間內參加社會保險;
3、申請人應當提交相關的生育證明材料;
4、申請人需按照規定的程序向社會保險機構提出申請。
綜上所述,上海生育津貼的最高金額取決於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並按照本單位人均繳費工資除以30天乘以假期天數(包括正常產假、晚育假、難產假及多胞胎生育假)來計算,若計算結果低於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用人單位需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壹)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