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證監會下發《證券公司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適用<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操作指引》(下稱《券商大集合產品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券商大集合產品指引》***有13條,對大集合產品進壹步對標公募基金、實現規範發展的標準與程序進行細化明確,並給予了合理的規範過渡期,在規範進度上不設統壹要求。
依據《證券法》,證監會於2003年發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證券公司或其資管子公司先後依法設立了400余只投資者人數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下稱大集合產品)。
按照指引,以後大集合產品將轉為公募基金或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持續穩定運作。
Choice數據顯示,截止2018年三季度末,目前券商大集合產品的資產凈值達6717.12億元。
以下是澎湃新聞梳理的《券商大集合產品指引》六大核心看點。
壹、規範大集合
按照集合理財的規模和認購最低標準,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分為大集合和小集合。大集合壹般規模在5億到10億,認購起點是5萬至10萬。小集合理財產品的特點是規模小,壹般幾千萬就可運作,但認購起點壹般在100萬以上。
2013年3月底,證監會發布《關於加強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監管的通知》,其中明確6月1日後,大集合產品將不再允許新設,符合條件的券商可以開展公募基金業務。
2013年5月28日,證監會發布修訂後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刪除了關於大集合雙10%投資比例的限制規定及其大集合投資範圍的規定,不再區分大集合和小集合。大集合產品開始陷入“非公非私”的尷尬境地。
2018年4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發布實施,進壹步對公募產品的運作規範提出若幹具體要求。而行業機構普遍關註大集合產品如何適用上述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
所以,此次發布《券商大集合產品指引》也正是解決了對大集合規範的問題,保留了較為寬裕的清理空間和後續的監管。
二、設置兩年過渡期
《券商大集合產品指引》明確規定,大集合產品新開展的投資應當遵守公募基金法定投資範圍和投資限制,加強投資組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並按照公募基金的有關規定計提風險準備金。
存量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在 2020年12月 31日前對標公募基金進行管理,也就是說存量的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兩年的過渡期進行對標整改。
對於具體的對標內容也作出詳細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五個方面。
例如產品銷售、份額交易與申購贖回、份額登記、投資運作、 估值核算、信息披露、風險準備金計提等要求與公募基金壹致。
其他的還有合規管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制度體系和監督管理體系等。
三、要先形成規範方案 ,2018年底前報送
按照《券商大集合產品指引》要求,證券公司要制定措施合理、進度明確、穩妥有序的大集合產品規範方案,並於2018年底前報送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而且證券公司要強化風險控制,制定全面風險評估及應對預案,做實壓力測試。
四、未完成整改時要控制產品規模
《券商大集合產品指引》要求,大集合產品在未完成前述規範前,應當控制產品規模, 其中,非現金管理類大集合產品原則上不得新增凈申購額,現金管理類大集合產品不得新增客戶。
《指引》指出,自指引公布之日起,大集合產品不得新增以下行為:
(壹)未完成整改規範前,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產品份額;
(二)通過分期發行獨立核算子份額等方式變相發起設立新的大集合產品;
(三)違規為大集合產品聘請投資顧問;
(四)未經註冊擅自對合同條款進行實質性調整或變更;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沒有公募牌照的券商怎麽辦
券商大集合產品啟動公募化改造,如果券商沒有公募牌照的要怎麽辦?
首先是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驗收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其規範工作進行核查驗收,出具確認函。
取得確認函後,證券公司就該大集合產品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合同變更申請,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
但值得關註的是,大集合產品變更合同前,證券公司應當采用適當的方式征求產品投資者意見,投資者存在異議的,在流動性風險整體可控的前提下,要保障其選擇退出大集合產品的權利。
《券商大集合產品指引》鼓勵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證券公司通過將大集合產品管理人更換為其控股、參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並變更註冊為公募基金的方式,提前完成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規範工作。
也就是說,可以將產品過度給公募關聯公司或子公司。
六、監管定期對轄區大集合產品規範情況進行總結分析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轄區證券公司大集合產品規範工作的監督,督促證券公司嚴格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規範方案,做好規範工作,定期對轄區大集合產品規範情況進行總結分析,納入監管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發現存在重大風險或違規事項的,及時報告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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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