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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基金來源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1、由參保人所在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稅收方式具有強制性強、負擔公平、保險項目簡單明了、稅收支付規範、管理簡單等優點。其缺點是,稅收只能通過財政資金形成後的年度預算來安排,基本目標通常是年收支平衡,因此,實際上社會保障資金是不能累計的。

2、由參保人按其工資收入的壹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以這種方式籌集的資金,由政府統籌支付,獨立於財政預算制度,專款專用。不足部分由政府補貼。強制性儲蓄也由雇主和雇員支付,但不作為壹個整體進行管理。政府對集資儲戶個人賬戶中的社會保障基金控制非常有限。這種籌資方式與建立在基金積累制度基礎上的社會保障基金的籌資方式相適應。

3、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地方各級政府對被保險人給予基本補助,補助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財政補貼總額按地方補貼的50%安排,省財政補貼按試點地區的財政水平分等級給予試點地區。其余由市、縣兩級***享,具體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