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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壹條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我省重點水利設施和防汛抗旱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社會經濟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水利建設基金是省人民政府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基金。屬於國家財政資金的,統壹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收入列支。第三條水利建設資金的來源

壹、從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費)總額中提取3%。全省應從水利建設基金中提取的政府性基金(費及附加)包括:養路費、客(貨)車建設費、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各級交通和公安部門駕駛員培訓費、地方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和市政設施配套費(不含蘭州市)。

二、每年從省財政投入500萬元,並可視情況逐步增加。

三、從小水電上網電價每度提高2分錢。第四條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和資金的安排使用。

省級財政部門應設立“水利建設資金財政專戶”,建立健全水利建設資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第五條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省確定的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和水土流失重點防治項目;中小流域管理;防洪重點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地方水利工程的維護;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第六條水利建設基金實行“統壹規劃、集中使用、保證重點”的原則。年初,省水利廳根據全省水利建設規劃向財政部門報送年度資金收支計劃,財政部門審核後按進度撥付資金。水利建設基金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壹年度滾動使用。第七條計劃部門應嚴格審查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對於現有水利工程的基本建設,應當納入全省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第八條水利建設基金年度收支計劃原則上根據上壹年度實際征收額和本年度收支變動增減因素編制,作為財政部門編制預算的依據。各級水利部門年終應按財務隸屬關系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屬於基本建設支出的,還應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第九條水利建設基金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籌集。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標準,擴大使用範圍,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各級財政、計劃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資金的監督檢查。第十條水利建設基金限於省政府統壹設立,省級以下各級政府不得重復設立水利建設基金。第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省水利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