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新農保”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繼取消農業稅、農業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之後的又壹項重要惠農政策。個人繳費、集體補貼、政府補貼相結合,其中中央財政會補貼地方政府,直接補貼農民。
目錄
什麽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新農保”和“老農保”的區別
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義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
如何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首先,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將在“十壹五”前啟動。二是人保部將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第三,專家將詳細講解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方案。第四,農民工如何參加新的養老保險?第五,如果妳是農民,55元起步。
“農村保險”路漫漫
廣東的“新農保”
解釋和比較例子和評論。
什麽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新農保”和“老農保”的區別
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義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
如何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首先,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將在“十壹五”前啟動。二是人保部將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第三,專家將詳細講解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方案。第四,農民工如何參加新的養老保險?第五,如果妳是農民,55元起步。
“農村保險”路漫漫
廣東的“新農保”
解釋和比較例子和評論。
會議
什麽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之所以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相對於以前地方開展的農村養老保險而言的。胡曉義說,過去,舊的農村養老保險主要由農民自己支付,但它實際上是壹種自我儲蓄的模式。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大的特點是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有三種籌資渠道。“特別是中央政府補貼地方政府,這個補貼是直接補貼給農民的。我認為是繼取消農業稅、農業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壹系列惠農政策後的又壹重大惠農政策。”此外,與建立農民個人賬戶的舊模式不同,新農保借鑒了目前城鎮職工統壹賬戶的模式。胡曉義介紹,新農保的繳費結構分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基礎養老金由國家財政全額保障,這意味著我國農民60歲後將享受國家的普惠性養老金。不過,胡曉義強調,即將推出的新農保仍處於試點階段。“新農保政策要通過試點完善逐步推開,並不意味著從明天開始每個人都能領到錢。”根據計劃,到2020年,所有農民都將享受新農保。編輯本段中“新農保”和“老農保”的區別。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說起之前壹些地方實行的新農保和老農保的區別,有幾點:壹是籌資結構不同。以前老農保主要是農民自己交,其實是壹種自救模式。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最大的不同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三種籌資渠道相結合。特別是中央政府補貼地方政府,這個補貼直接補貼農民。我認為是繼取消農業稅、農業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之後的又壹項重要惠農政策。第二,老農保主要是建立農民賬戶,而新農保設計了兩部分:壹是基礎養老金,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國家財政全額保障。換句話說,就是中等。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中國農民60歲後將享受國家普惠性養老金。當然,新農保政策是要通過試點完善後逐步推開的,並不意味著從明天開始每個人都能領到錢。編輯本段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實現農民基本權利、促進農村減貧和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和諧,以及改善心理預期、促進消費和拉動內需都具有重要意義。在本段中編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壹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義務相適應;三是政府引導和農民意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四是先試點,逐步推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年滿16周歲、非在校學生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參保農民,可領取基礎養老金。各地因地制宜,精心選擇試點地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的銜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公示和信息公開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專家詳解新農保試點方案。
目前新農保試點指導意見正在征求地方政府意見,準備進壹步修改完善後正式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農村社會保險局農民養老保險處處長梵高接受半月談記者采訪,回答了具體問題。基礎養老金或超55元記者:“新農保”的繳費基數、費率、基礎養老金是多少?梵高:個人繳費以當地縣級行政區域上壹年農民人均收入為基數。費率原則上為4%~8%,農民自願繳納不超過15%。具體標準由當地政府確定。基礎養老金標準主要參考農村低保標準、貧困線標準、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農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最低標準由國務院確定,並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及時調整,地方財力可適當提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目前的試點草案,基礎養老金的底線是55元。“但上不封頂,要看地方財力。”農民工也可以參保記者:農民工可以參加“新農保”嗎?梵高:關於農民工的保險問題,我們是這樣考慮的:現在農民經常流動,他們可能在城市定居並成為市民,也可能回到農村。如果他們在企業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了城鎮保險的待遇,那麽就不用參加“新農保”;不符合享受城鎮保險待遇條件的,如累計繳費不足15年,可按有關規定將城鎮保險累計繳費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規定領取。最低繳費年限15記者:“新農保”的繳費年限是多久?梵高: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期間因特殊情況可以中斷,只要累計到15年即可。地方政府可以通過按年繳費的方式收取保費。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記者:每個月能拿多少養老金?妳幾歲開始收集?梵高:《指導意見》規定了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如果參保農民經濟條件允許,可以積累更多的個人賬戶,提高待遇標準。我們估算,如果最低費率為4%,最低繳費年限為15,可以得到當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5%。養老金從60歲開始支付,不分性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研究所的壹位專家計算,2008年,中國農民人均純收入達到4761元。按照這個標準,符合條件的農民壹年可領取養老金1190元。“當然,農民人均收入肯定會比現在高。”
第四,農民工如何參加新型養老保險
農民工也參加了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以前拿不到,因為公司拿不出,能拿就逃。就算做了,換個地方也不能拿,所以農民工都退保了。今年年初出臺了壹個“辦法”,要求公司改為繳納12%,並給出了壹個異地連接的方法,不允許退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回答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兩種方式等問題。就《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回答記者提問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兩個辦法)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時,記者采訪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部門負責人。該負責人就兩個辦法中大家關心的壹些問題進行了具體的解釋和說明。記者:首先請談談為什麽要制定這兩個辦法?養老保險司負責人: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社會保障體系初步建立,覆蓋面不斷擴大。截至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為219萬人。但同時也要看到,30年來中國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城鄉二元結構逐漸被打破,大量農民工進入城鎮打工;勞動力市場流動性大大增強,跨區域流動就業成為常態。然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是在縣級統籌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以城鎮企業職工為重點,難以完全適應這種大規模流動的狀態,部分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因跨地區、跨城鎮就業而無法有效維護養老保險權益。因此,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提出,在加快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統籌層次的同時,制定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辦法和參保人員與跨地區流動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從根本上說,兩個辦法的制定和實施是為了適應我國現階段社會結構和運行特點的變化,更好地保障職工養老保險權益。記者:農民工和城鎮職工都存在流動就業期間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問題。為什麽不能制定壹個統壹的方法,而是兩個方法?養老保險司負責人:兩個辦法所針對的人群,以及他們的流動特點,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 * *相似之處是:第壹,都是跨區域流動就業;二是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轉移的問題。因此,兩種方法應遵循壹些相似性原則,並大體平衡。比如各地區就業養老保險權益累計計算,個人賬戶資金全部轉移,養老保險基金轉入規定繳費工資基數的12%。區別在於:第壹,城市職工壹般在城市之間轉移工作,最後在城市養老,而農民工除了在城市之間轉移,還在城鄉之間遷移,壹部分要返鄉養老;第二,職工就業跨地區轉移壹般都有確定的去向,而農民工離開壹個就業城市往往沒有確定的下壹個去向,因此中斷保險的情況比較常見。因此,需要在總體原則壹致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情況制定政策措施。記者:據了解,目前我國農民工總數近2.3億,其中約654.38+0.3億人在城市就業,約9000萬人在當地鄉鎮就業。成為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湧現的新型勞動力,為促進城鄉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目前各地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存在諸多矛盾。主要問題是什麽?養老保險司負責人:現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保)覆蓋了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在城鎮企業就業的職工,但實際操作中農民工參保比例很低。截至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鎮保險的農民工為241.6萬人,僅占城鎮就業農民工的1.7%。主要原因是現行城市保障制度的壹些政策難以完全適應農民工的特點。綜合各方面情況,目前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主要面臨兩個困境:壹是繳費難。農民工工資收入普遍較低,使用農民工的企業經濟承受能力普遍較低;而現行的城鎮保險制度規定的繳費標準比較高(用人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工資的8%),這讓很多農民工和集中使用農民工的企業感到難以承受,導致大量農民工沒有參保。二是轉移難。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很強,轉移去向不確定。他們今年可能在這個城市工作,明年可能轉到另壹個城市或者回老家。但現行城鎮保險制度規定,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只轉移個人賬戶資金,不轉移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統籌資金。很多參加了城鎮保險的農民工,現在繳費後不確定以後能不能領到養老金,所以往往在離開壹個工作城市的時候選擇退保,只把個人賬戶的錢拿出來,實際上損害了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記者:如何解決這“兩難”問題?《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主要原則是什麽?有哪些新的政策和措施?養老保險司負責人:2006年《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國發〔2006〕5號)提出“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並與現有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這是解決農民工參保問題、實現養老保險關系跨地區平穩轉移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根據這壹原則,我們在統壹的基本制度框架內制定了適應農民工特點的政策。目標是使廣大農民工真正進入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使履行了同等義務的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在養老保險方面享有同等權利,確保跨地區就業和返鄉農民工的權益能夠通過繼承和積累得到有效保障。針對農民工收入普遍較低,《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12%,比現行平均繳費比例低8個百分點;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為4%至8%,可根據本人收入合理選擇確定。過去參加過城鎮保險的農民工和用人單位,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調整繳費比例。這壹規定可以大大減輕農民工及其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從而最大限度地將農民工納入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針對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強的特點,《辦法》明確了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積累接續權益的政策:農民工離開就業城市時,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壹方面應當為其出具參保繳費憑證,證明其時間和累計繳費情況;另壹方面,暫時查封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農民工回到原就業城市繼續參保的,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自然解封,養老保險權益繼續;農民工到其他城市就業並繼續參保的,只要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並申請轉移,即可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其養老保險權益累計計算;農民工因各種原因未能繼續參保的,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已被封存,個人賬戶按國家規定繼續計息,直至其繼續參保或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已參保繳費的權益不喪失。采取上述措施後,農民工離開就業城市中斷參保繳費的,原則上不再辦理“退保”。記者:按照上述辦法,農民工已經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他們能享受到和城鎮職工壹樣的權利嗎?養老保險部門負責人:只要妳履行了同樣的參保繳費義務,妳就享有同樣的養老保險權益。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的農民工,與城鎮參保職工享受同等待遇:繳費超過15年的,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不足15年並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的人員,由社保機構轉入家鄉新農保體系,按規定享受新農保待遇;未參加新農保的,按城鎮同類人員,壹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國家正在組織開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農民工在城鎮保險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之間的銜接轉移具體辦法將按照切實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原則另行制定。記者:這個辦法適用於所有農民工嗎?養老保險司負責人:該辦法主要適用於在城鎮就業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在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明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相關問題,並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壹些在城鎮就業的農民工是個體經營者。考慮到他們沒有用人單位的繳費,如果參保的話,就全部繳費,經濟上難以承受。所以這些農民工和在鄉鎮就業的農民工都可以在家鄉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記者:除了農民工,還有壹些城鎮職工參保,也反映出異地就業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請談談這種情況。有哪些突出的矛盾?養老保險司負責人:總體來說,與農民工相比,城鎮職工跨地區流動就業的規模相對較小。據調查統計,2007年,跨統籌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人數占全部參保人員的1.14%,其中跨省轉移僅占0.26%。按照現行政策,參保人跨統籌範圍流動,只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移統籌基金。不同參保地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最後壹個參保地負責退休。但在實際執行中,少數轉移地考慮到當地的基金支付能力,特別是擔心即將退休的參保人繳費少、待遇領取時間長,不願意接收;壹些地方出臺了自己的戶籍和年齡限制,或者不承認其他地區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導致部分參保人員在符合規定條件後不能及時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待遇。這種現象雖然少見,但也損害了參保人的養老保險權益,必須盡快解決。記者:為什麽現行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被稱為《暫行辦法》?應該重點關註哪些問題?養老保險司負責人:國家正在積極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條件的地方將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隨著全省統籌的全面實施,參保人員將在省內各市就業,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將更加順暢。因此,當前的重點是解決跨省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未來隨著全國統籌的實施,解決跨區域轉移銜接問題會有更好的基礎。所以現在制定的是壹個過渡性的臨時措施。記者:解決跨省流動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應遵循哪些原則?養老保險司負責人:我們認為要堅持四個原則:壹是基本出發點是切實維護參保人的權益;二是統籌考慮轉入地和轉出地的資金平衡,明確各地的養老保險責任;第三,考慮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載能力,防範道德風險;四是制定全國統壹的政策和可操作的實施辦法,確保參保人員無論在哪裏就業都能繳納保險費,其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接續,使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能如期享受養老待遇。記者:解決養老保險跨省轉移的主要政策有哪些?養老保險司負責人:主要是兩個方面:壹方面明確了資金轉移的結構和數額。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的多余資金外,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壹定比例進行統籌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基本維持現行政策規定,以體現政策的連續性。統籌基金轉移額確定為1998 1後各年實際繳費工資的12%左右。確定時機主要是因為1997之後,全國各地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繳費比例統壹了。另壹方面,明確了退休所在地的確定原則,以明確當地的養老保險權益,保護參保人的養老保險權益。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3)福利待遇。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先按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戶籍地與參保地不壹致時,在最後壹個參保地參保滿10年的,在最後壹個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發放基礎養老金;在最後壹個參保地參保未滿10年的,依次往前推至參保地滿10年辦理退休手續;在各地參保不滿10年的,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記者:我註意到,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中,規定了部分老年人異地就業要“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這是怎麽考慮的?能否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養老保險司負責人:對於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轉移到其他地區就業的,按照目前的退休年齡,壹般無法在新參保地繼續繳費10年,並在那裏辦理退休手續。因此規定在新就業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方便其繼續參保繳費;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將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內的繳費全部轉移到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或辦理退休手續所在地。這樣,老年人即使異地就業、參保,其積累的權益也會得到保障,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載能力和養老保險基金壓力也能適當減輕。記者:兩個辦法實施後,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參保、繳費、轉移是否很麻煩?比如跨地區流動就業是否需要往返兩地辦理轉崗手續?養老保險司負責人:隨著兩個辦法的實施,要進壹步完善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流程,加強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協作,使養老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更加方便,而不是更加麻煩。兩個辦法都規定由參保人就業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參保登記、繳費核定、權益記錄和保全等工作。參保人員離開就業地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參保人員在其他地區就業,繼續參保。只要申請延續,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或資料,即可在轉出地和轉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無需參保人員本人往返兩地,減輕個人責任和負擔。記者:“退保”政策不再實施後,如何保證農民工對自己積累的權益看得見、摸得著、放心?養老保險司負責人:我們正在結合“金保工程”的實施,計劃盡快建立和完善全國查詢系統。由於農民工流動頻繁、規模大,應從農民工入手,建立全國社保信息查詢系統,逐步普及到所有持有社保卡的參保人員。個人身份證號作為他們的全國通用、終身的社會保障號,有了密碼,全國所有社保經辦機構都可以隨時查詢他們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等權益記錄。這有點像銀行的定期儲蓄。雖然在符合領取條件之前是不能提取的,但是隨時可以知道自己有多少錢(積累了多少權益),讓參保的人放心。關於“農民工養老保險”的三點意見農民工退休的地方應該是可選擇可交換的,其養老金由自己選擇的“退休地”支付,待遇水平按照各“參保地”的全省平均水平和繳費年限(具體到月)計算。《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已經開始征求意見。對於壹些在設計上似乎引起人們質疑的地方,個人提出三點拙見:第壹,在《農民工辦法》關於“轉移接續”的規定中,沒有提到資金如何獲得。農民工拿走“參保繳費憑證”。這種憑證是“證券”嗎?事實上,根據之前的相關法律,並沒有規定不允許“轉接”。在2001發布的《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無論參加城鎮企業養老保險的職工因何種原因變更工作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妥善管理和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做好各項服務。”但由於對基金的“轉移接續”沒有明確的說法,甚至有這樣壹條匪夷所思的規定:“城鎮企業跨省異地安置,……基金只轉入個人繳費,轉入當地社保機構……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這意味著,轉移地接收“個人繳費”,支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社會統籌)”,也要保證“按時足額”。從這個規定來看,可能比較全面。正是由於養老保險制度的“諸侯割據”和資金轉移的阻撓,後來各地都不接受“轉接”。《農民工辦法》對這壹點的表述還比較模糊。其次,《農民工辦法》要求農民工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這是合理的。但規定“農民工達到領取待遇年齡且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由社保機構將其基本養老保險權益記錄和資金轉移到戶籍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關待遇。”這令人費解。首先,到2008年底,全國只有300多個縣(市、區)建立了新農保,占全國3000多個縣(市、區)的1/10。所以,至少在近幾年,大部分人“沒參加”,那些“沒參加”的人只能“按照城鎮同類人壹次性繳納個人賬戶養老金”,這是不合理的。如果累計繳費不足15年,可以減少養老金的額度,但不要簡單地“壹次性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有個最低也是合理的。比如美國的《社會保障法》剛制定的時候,規定了3年以下的壹次性繳費,但是繳費中包含了員工和雇主繳納的保險費和利息。第三,“轉接續”辦法中關於“退休地點”的規定似乎很令人費解。這涉及到“住所”和“最後投保地”的概念。辦法規定,在“最後參保地”,妳必須有10年的記錄才能按這裏的待遇水平領取養老金,否則妳必須找壹個有10年記錄的地方按那裏的待遇水平領取養老金。不到10周歲的,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待遇水平領取養老金。為什麽要這樣計算?在壹個地方工作幾年不是說清楚了是按照當時那裏的退休水平計算的嗎?如果這個“最後參保地”和“戶籍地”是以省級單位統計的話,還好說如果具體到市縣就不麻煩了。比較合理的方式可能是,農民工的退休地應該是可選擇可互換的,由他們選擇的“退休地”支付養老金,按照各“參保地”的全省平均水平和繳費年限(具體到月)計算待遇水平。這對解決“異地養老”問題也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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