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分情況討論:
1、投資收益繳稅要區分不同的情況,投資國債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免交所得稅的,其他的投資如股權投資等是要納稅的;
2、對於分回的投資收益還必須確認是稅前的還是稅後的。如稅後的,壹是要看被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率是否與公司的稅率相同,相同,不用補交,不同(被投資企業稅率小於公司的)要按差價補稅。如是稅前的,分回後並入公司的利潤繳稅。
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投資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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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條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於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壹)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壹條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