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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2017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補充醫療保險不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執行的。妳知道的補充醫療保險的管理方式有哪些?讓我們壹起來看看吧!

2017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第壹條為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險體系,降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中大病患者和低收入、特困、重殘人員的個人醫療負擔水平,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徐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徐政辦〔2009〕124號)和《市政府關於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徐政貴〔2011〕12號),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凡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均應參加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條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由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分別按照每人每月1元和2元的標準籌集,每年1年底前壹次性支付全年費用。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基金運行情況,補充醫療保險籌資標準可適當調整。

第四條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制定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年度預算征繳計劃,並相應劃轉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支付的資金。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不足時,將從下壹個賬戶的劃撥金額中扣除。未建立個人賬戶的參保人員,應壹次性繳納年度大病醫療救助費。

第五條新參保職工在參保當月,按繳費標準壹次性繳納剩余月份的補充醫療保險費。

第六條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單獨管理。

第七條在壹個統籌年度內,在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救助提供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將參保人員因政策範圍內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規定的自付費用以外的醫療費用)設定為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左右的最低支付標準,2013年最低支付標準為1萬元。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支付比例由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根據醫療費用水平確定。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設最高支付限額,支付比例不得低於50%。低收入、特困、重度殘疾人的基金支付比例原則上在其他參保人員比例的基礎上提高10個百分點。

第八條已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不再安排資金進行補貼。

第九條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於每年3月底前提出上年補貼方案,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後實施。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3起施行。各縣(市)、銅山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

2017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二編制及適用範圍1

本辦法由上汽通用五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編制,適用於公司對補充醫療保險福利的控制和管理。

本辦法適用於與上汽通用五菱汽車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

2術語

補充醫療保險:指企業根據經營情況,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費。

3項基本原則

3.1規範補充醫療保險待遇管理,以員工安全健康為工作準則。

3.2隨著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和員工的要求,不斷優化和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3.3加強對供應商的監督和管理。

4項責任

4.1人力資源部是補充醫療保險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補充醫療保險的預算編制、運營控制和優化宣傳。

工作;

4.2公司執行委員會或公司執行委員會授權人負責審批補充醫療保險方案;

4.3財務部審核補充醫療保險預算,支付保費;

4.4公司工會協助人力資源部宣傳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落實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參與優化方案的制定;

4.5采購與供應鏈管理中心采購補充醫療保險供應商,簽訂保險協議;

4.6各部門負責向本部門宣傳補充醫療保險政策。

5工作程序

5.1補充醫療保險包括保障型保險和管理型保險。保證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疾病身故、意外傷害導致的身故或殘疾、意外傷害導致的門診或住院費用及住院補貼等。管理型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住院治療、住院津貼和女職工疾病。具體的保障項目和標準是根據員工的工作性質和職業風險來設定的。

5.2對於補充醫療保險,年度常規工作包括預算編制及審核、保費繳納、日常管理、結算、優化、保險續保,具體執行補充醫療保險年度常規業務控制流程。詳見圖1。

5.3根據經濟法律環境的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對補充醫療保險進行相應的優化和調整。人力資源部

提出優化建議,組織工會等相關部門討論,報公司執行委員會或公司執行委員會授權人批準後實施。

5.4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批準後,人力資源部組織工會和部門進行政策宣傳,工會和部門按要求向本地區員工進行宣傳。

6補充條款

6.1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6.2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於人力資源部。

2017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三為落實鐵路局和鐵路局黨委關於精準幫扶的要求,切實減輕特困職工醫療負擔,充分發揮補充醫療保險對企業的保障和激勵作用, 根據《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規範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的指導意見》(鐵[2014]98號)文件精神,對《太原鐵路局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試行)》(太鐵社保[2015]463號)進行修訂,提出以下補充內容,已經鐵路局黨政聯席會議和第二屆職工第十四次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請跟隨他們。

壹、特別困難職工醫療費補貼的範圍和標準

1.補貼範圍

特困職工應遵守我局參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住院和門診發生的大病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和鐵路局救助後,個人承擔的部分費用予以補助(含自費部分,限於藥品、檢查治療費用)。包括按規定使用的血液蛋白制品和植入體內的材料,不包括各種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費用;不包括《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的診療項目目錄》所列的服務、非疾病治療、治療等項目)。

在職特困職工名單由鐵路局幫扶救助處提供,退休特困職工名單由鐵路局退休處提供。

2.補貼標準

壹個自然年度內,個人累計承擔的醫療費用超過壹定數額的,采取分段計算、累計支付的方式進行補助,年度最高補助65438+萬元。

(1)累計到1000?3萬元(含3萬元),補貼比例為85%;

(2)累計到30001?100000元(含100000元)補貼比例為70%;

(3)累計10萬元以上的補貼比例為50%。

二、特困職工供養親屬醫療費補貼的範圍和標準。

特困職工供養親屬住院治療並經當地城鎮居民醫保或新農合認定為門診大類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城鎮居民醫保或新農合統籌基金和大病保險基金支付後,由個人支付(不含自費費用),企業補充醫保補助70%。壹個自然年度內,每名供養親屬累計最高補助5萬元。

特困職工供養親屬患有嚴重疾病但年齡不符合規定的,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處理。

三、參保職工患大病補助

鐵路局參保職工患重特大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經過當年鐵路局提供的各類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後,個人實際負擔(補貼範圍與特困職工相同)超過65438+萬元,由鐵路局社保部門根據家庭困難程度等因素提出70%以內的補貼方案, 經鐵路局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批準後,由社保部門發放。

四、勞動模範醫療費補貼的範圍和標準

勞動模範的範圍是《太原鐵路局太原鐵路局工會關於印發的通知》(太鐵辦[2065 438+04]230號)文件所稱的鐵路勞動模範。對勞動模範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特困職工醫療救助範圍和標準給予補助。勞模名單由鐵路局工會提供。

動詞 (verb的縮寫)補貼時間

特困職工及其供養親屬、勞動模範的醫療費補貼,於次年第壹季度辦理。職工患重特大疾病的醫療費補貼應及時辦理。

不及物動詞其他人

1.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計提比例的確定或變更應符合鐵路局相關決策程序。

2.經鐵路局相關決策程序研究確定或變更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比例後,下發明確文件,由財務部門按規定比例計提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