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理正式錄用手續的職工離開單位後的時間在社會保險實施前,且該期間不能視為繳費年限,實施後無實際繳費年限的,達到退休年齡後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不能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因此,長期離職且無社保關系的員工,應及時建立並接續社會保險。
曾在國有或集體企業工作的職工在辭職、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下離開原工作單位的時間。,且個人沒有按規定繳納社保費用的視為繳費年限。
但服刑前被開除或判刑的人員,其連續工齡按現行規定不再承認。因此,社保個人繳費制度建立前的工齡不能視為繳費年限,原單位實際參加後的繳費年限可以保留,與隨後的重新參加年限合並計算。
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實際繳費年限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企業和職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實施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可視為“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繳納養老保險費。
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轉入企業後,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和城鎮知識青年上山下鄉被招用為合同制工人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和農村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可視為繳費年限。
擴展數據:
基本功能
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基礎,通過再分配或儲蓄建立保險基金,支付老年人的生活費用。其實現具有以下功能:
有利於保證勞動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的退休、新成長勞動力的順利就業、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有利於社會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讓老年人有安全感。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數量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職工的基本生活,相當於保障了社會相當壹部分人的基本生活。對於在職職工來說,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未來老年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多了穩重,少了浮躁,有利於社會穩定。
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
許多國家設計的養老保險制度將公平與效率掛鉤,特別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基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多少,直接關系到其在職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和支付情況,這無疑可以刺激勞動者在職期間積極工作,提高效率。
此外,由於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多,在運營中可以籌集大量的養老保險金,可以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特別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的資金積累以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了更多的資金。通過大規模資金的運作和利用,有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在中國,上世紀90年代以前,企業職工實行單壹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此後,中國逐步建立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