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在每個繳費年度結束以後按年度計算。以上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記帳時(即每月的繳費額相同)適用此方法。
計算公式: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上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1+本年記帳利率)+個人帳戶本年記帳金額×(1+本年記帳利率×1/2)×1.083
方法二:月積數法。
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在本繳費年度內按月計算。以上月職工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基數記帳時(即每月繳費額不相同)適用此方法。
計算公式: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上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1+本年記帳利率)+本年記帳額本金+本年記帳額利息
其中:本年記帳額利息=本年記帳月積數×本年記帳利率×1/12
(1)本年記帳月積數=∑[n月份記帳額×(12—n+1)]
(2)n為本年各記帳月份,且1≤n≤12。
繳納利息的計算方法: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繳費到退休後支取長達數十年,如果不能實現保值增值,將會造成個人賬戶資金的貶值,個人賬戶資金的養老保障作用也會受到影響。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個人賬戶存儲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要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國家制定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實現保值增值”。
根據這壹規定,個人賬戶做實後,其實際利率應根據投資回報率確定。在實踐中,如果個人賬戶沒有做實,壹般參考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記賬利率,各地高低不同。如果做實個人賬戶,則是根據投資回報率確定。因此,《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這樣規定既為個人賬戶保值增值規定了最低的記賬利率,也為國務院隨著實踐發展完善政策留下了調整空間。我國現行“利息稅”是個人所得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主要是指對個人在中國境內儲蓄人民幣、外幣而取得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由於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主要用於退休後養老,不同於普通儲蓄,所以《社會保險法》規定免征利息稅,體現了國家對社會保險事業的支持。
《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個人賬戶具有強制儲蓄性質,應屬於個人所有,繼承額按規定壹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依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對2006年1月1日以前參保的人員,由於2006年1月1日前個人賬戶是以本人繳費工資11%建立的,其中除了職工本人繳費外,還有從企業繳費中劃轉的部分,企業繳費劃轉部分不能繼承。依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離退休人員死亡時,繼承額=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戶余額×離退休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占個人賬戶全部存儲額的比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壹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