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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公積金比例

根據《武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武漢市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比例為月工資總額的5%,其中單位繳納比例為月工資總額的2%,個人繳納比例為月工資總額的3%。

需要註意的是,最高繳存基數為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如果職工月工資超過最高繳存基數,那麽超出部分的工資就不繳入住房公積金。

此外,武漢還規定,單位每月15前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入指定銀行賬戶,並及時足額繳存,確保職工合法權益。

繳納公積金的程序如下:

1,單位到市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2、單位憑市管理中心審核的繳存登記表,到當地銀行辦理設立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手續;

3.單位在辦理完上述手續後,可以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核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額度存入市管理中心在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4.新設立的單位,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市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單位所在地銀行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5、有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破產等情形的單位,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市管理中心審核的登記表到單位所在地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6.新錄用職工或者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錄用職工或者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開戶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封存手續;

綜上,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繳納的。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不為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