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捐贈資金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規範我市各級紅十字會定向專項捐贈資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定向專項捐贈資金,是指我市各級紅十字會接收的、由單位和個人自願捐贈的、有特定用途或指定對象,定向用於包括救災、救助、社會福利事業、人道傳播等符合紅十字宗旨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 各級紅十字會接受的定向專項捐贈資金,以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為原則,必須用於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條 接受定向專項捐贈資金時,捐贈人必須出具捐贈函說明捐贈意願。必要時,可以簽署捐贈協議,約定捐贈資金的數量、用途以及協議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贈函和捐贈協議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可以接受轄區外和國(境)外企業、團體和個人主動捐贈的,無不正當附加條件的定向專項捐贈資金。對於無法監管的工程項目捐贈資金,可予以婉言謝絕。 第六條 各級紅十字會在接受社會各界定向專項捐贈資金時,必須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捐贈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對捐贈人給予相應的榮譽和表彰。 第三章 使用 第七條 定向專項捐贈資金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並符合紅十字宗旨,不得擅自改變捐贈意願。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書面同意。 第八條 定向專項捐贈資金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壹)全市自然災害和災後重建; (二)紅十字人道救助; (三)紅十字博愛助學; (四)紅十字博愛助醫; (五)紅十字救護關愛生命; (六)其他符合紅十字宗旨的救助工作。 第九條 定向救助工作結束後剩余的定向專項捐贈資金,在征得捐贈人書面同意後,可轉用於紅十字會其他人道救助工作,也可轉入紅十字會博愛工程基金。 第十條 依據《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管理辦法》,開展定向專項捐贈的人道救助工作所產生的實際成本(項目執行費用),可從定向專項捐贈資金中據實列支,並向社會公開,但應在接受捐贈時向捐贈人事前明示,嚴格限制列支額度和使用範圍,不得超過捐款總額的6%。捐贈人對人道救助工作所產生的實際成本(項目執行費用)有明確要求的,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按雙方約定辦理。 第十壹條 人道救助工作所產生的實際成本(項目執行費用)是指管理和執行項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項目聘用人員工資或誌願者補助費、辦公用品與設備費、資料費、通訊費、差旅費、交通費、宣傳費,以及其他必要的費用,但不得用於在編人員及機構的經費支出。 第十二條 使用定向專項捐贈資金采購物資,工程和服務行為,應遵循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嚴格按《政府采購法》執行。 第十三條 定向專項捐贈資金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饋制度,及時向捐贈人反饋捐贈資金使用情況。 第四章 監督 第十四條 定向專項捐贈資金接受、分配和使用的各個環節,必須做到單據齊全、手續齊備,賬目清楚、賬款相符,嚴格程序、有憑有據。 第十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定向專項捐贈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上級紅十字會,同級財政和審計部門,捐贈人或其他指定的審計機構的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紅十字會每年應將定向專項捐贈資金的使用情況在相關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對在定向專項捐贈資金的使用過程中,營私舞弊、出具虛假證明、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捐贈資金等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莆田市紅十字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