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擴大國內有效需求,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國務院決定發行壹定數量的國債1998,由財政部轉借地方政府,用於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項目。根據財政部《地方政府國債轉貸管理辦法》(財預[1998]267號),為加強國債(以下簡稱“轉貸資金”)的規範管理,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貸款資金的使用,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全省綜合財力和建設項目的特點,在全省範圍內統壹舉借、統籌安排、統壹歸還。省財政廳是省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負責財政部的債務還本付息。作為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貸款所在地市財政部門、直接負責項目建設的省級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作為貸款項目的債權債務代表,分別負責省財政廳的償債工作。第三條確定貸款項目的原則是:壹是主要用於在建項目或已完成項目審批和前期工作的項目,壹般不搞新項目,防止重復建設;二是基礎設施項目;第三,項目的確定既要考慮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本地區的綜合還款能力。第四條貸款資金用於下列建設項目: (壹)農林水利投資;(2)交通建設投資;(3)城市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投資;(四)城鄉電網建設和改造;(五)國家和省明確的其他建設項目。貸款資金應優先考慮利用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建設的項目所需的國內配套資金。第五條建設項目的規模和資金需求,按照國家計委和財政部批準的計劃執行。第六條根據批準的使用再貸款資金的建設項目,安徽省財政廳與相關行署、市人民政府和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分別簽訂《再貸款國債項目實施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使用項目、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還款承諾、違約金等。協議應抄送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財政部駐安徽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省計委。第七條再貸款資金償還期限為65,438+00年(農網為65,438+05年),其中寬限期為2年(農網為65,438+00年),年利率為5%。轉貸資金自省財政廳撥付之日起計息。地方、市、省項目有關主管部門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省財政廳償還本息,由省財政廳統壹支付給財政部。第八條省財政廳應當根據簽訂的《安徽省國債轉貸資金建設項目實施協議》,將轉貸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相關地市級財政預算在商業銀行開設的轉貸資金賬戶,並由地市級財政部門及時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的貸款資金將按時足額撥付到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在商業銀行開設的貸款資金專用賬戶。第九條項目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徽省利用再貸款國債建設項目實施協議》確定的用途使用再貸款資金,並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進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十條年度結束後15日內,有關地市級財政部門和省級項目部門要向省財政廳報送本地區、本部門建設項目貸款資金使用情況。第十壹條歸還再貸款資金本息的資金來源為各地、市及有關部門的綜合財力,包括: (壹)項目實施單位的收入;(二)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和其他資金;(三)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四)預算外資金用於建設的部分;(五)其他資金。
地方、市、省項目有關主管部門要認真負責地預測和準備償還貸款資金本息的資金需求,確保貸款資金本息按時足額償還。第十二條為確保及時足額還款,省級財政部門和貸款資金使用城市財政部門應從1999在預算中安排壹定數額的還款準備金。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應從項目實施單位的收入中提取還款準備金,還款準備金的提取比例根據項目特點確定(辦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監督檢查項目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使用轉貸資金的情況,項目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是否按照約定使用轉貸資金、按期還本付息,是否註重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級財政部門應參與貸款資金使用的招標和采購。第十四條各市財政部門、省級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實施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截留或挪用轉貸資金的,除立即扣減已撥付資金並停止撥付外,還要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