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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統籌包括哪些病

大病統籌包括以下25種病:

1、惡性腫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腦中風後遺癥。

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6、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

7、多個肢體缺失。

8、急性或亞急性重癥肝炎。

9、良性腦腫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

11、腦炎後遺癥或腦膜炎後遺癥。

12、深度昏迷。

13、雙耳失聰。

14、雙目失明。

15、癱瘓。

16、心臟瓣膜手術。

17、嚴重阿爾茨海默病。

18、嚴重腦損傷。

19、嚴重帕金森病。

20、嚴重111度燒傷。

21、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

22、嚴重運動神經元病。

23、語言能力喪失。

24、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25、主動脈手術。

擴展資料:

繳費標準和費用列支:

1、企業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按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

2、外商投資企業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按企業中方在職職工人數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

3、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由企業從職工工資和退休人員工資中代扣代繳。

註:以上員工個人應繳納部份現在是由公司為參加統籌的員工負擔,作為公司為員工額外增加的福利,且未從工資中扣除。

醫療管理:

大病醫療實行定點醫院制度。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憑《醫療保險卡》到定點醫院就診。確需轉院治療的,應當履行轉院審批手續。

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確需做特種檢查、特種治療或者使用貴重藥品的,應當履行有關審批手續,並由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承擔部分費用。

基金支付:

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采取分檔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醫療費用支付金額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體標準如下:

1、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2、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3、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4、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5、50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前款各項所稱"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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