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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築業勞動保險基金行業統籌管理辦法(2020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建築業勞動保險基金行業統籌管理,保障建築企業離、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費用,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和《陜西省建築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統籌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建築行業實行勞保基金統籌是根據建築業的實際,按建安工程造價的壹定比例統壹向建設單位提取勞保基金的壹種統籌辦法。建築企業實行行業勞保基金統籌後,仍按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統籌。第三條 本市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工作由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市人社、資源規劃等部門應按其職責,配合管理。

建築業勞保統籌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市建築業勞動保險基金行業統籌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統籌機構)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勞保統籌基金的收取、支付、管理和調劑;

(二)審查統籌範圍內建築企業勞保統籌基金的開支、撥付和結算;

(三)指導和監督建築企業的勞保基金管理工作;

(四)編報勞保統籌基金及管理費的收支預決算和財務報表,研究制定有關規定。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建設單位和區縣以上建築企業(含市級建築修繕單位)。第二章 統籌基金收取第五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維修工程和獨立的機械土石方工程、構件制作、安裝工程、裝飾裝潢工程、樁基礎工程、道路橋梁堤防工程、給排水工程、燃氣工程和熱力工程(不含城鄉私人住宅建設),均按陜西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取費標準,由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向統籌機構繳納。第六條 勞保統籌基金的收取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城郊六區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其建設單位直接向統籌機構繳納;

(二)市轄縣(含閻良區、長安區、臨潼區、高陵區、鄠邑區,下同)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項目,由統籌機構委托市轄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收取;

(三)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並設立獨立管理機構的各類開發區內建設工程項目,由統籌機構委托其管理機構向建設單位收取;

(四)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二次裝飾工程,由統籌機構委托市建築裝飾業管理機構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向建設單位收取。

前(二)、(三)、(四)項委托收取的勞保統籌基金,由委托收取單位按月劃撥統籌機構專戶。第七條 統籌機構應與繳納勞保統籌基金的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在辦理工程項目開工手續前,按規定壹次性預收應繳勞保費用。在工程項目竣工備案前清算勞保費用,多退少補。第八條 建築企業對未按規定交納勞保統籌基金的工程項目應拒絕開工,對擅自開工的企業,統籌機構不予撥付勞保基金。第三章 統籌基金支付第九條 勞保基金實行統收撥付、統收統支相結合的支付形式。

(壹)實行統收撥付的本省(含省)所屬建築企業,由統籌機構從報建工程項目收取的勞保統籌基金中按陜西省建設工程預算定額規定的勞保基金標準撥付給建築企業;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施工任務的省外建築企業勞保統籌基金的撥付,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三)實行統收統支的建築企業,由統籌機構在保證勞保統籌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以本辦法第十條所列第(壹)項費用,按企業實際發生額逐月撥付;本辦法第十條所列第(二)、(三)項費用,按企業建安總產值中實際實現勞保統籌基金的數額確定系數,分次撥給,由企業包幹使用;

(四)實行總分包的工程項目,其勞保統籌基金由統籌機構直接撥付給總包單位,分包單位應得的勞保基金由總包單位按分包工程計價所占總包工程計價的比例從其勞保基金總額中劃撥。第十條 勞保基金統籌的支付項目:

(壹)施工企業為從業人員(含農民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和支付離休人員離休費用;

(二)六十年代精簡職工的生活補助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困難職工生活補助;

(三)統籌機構工作經費以及按規定在勞保基金列支的其他費用。第四章 統籌基金管理第十壹條 建築業勞保統籌基金由統籌機構在銀行開立專門賬戶,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其存款利息按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同期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勞保統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