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寫股票和基金持有情況時應重點關註:
1.需要填寫報告日之前交易日的未平倉在途交易。
2.股票由本人身份證、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等親屬或他人購買或實際操作的,需要填寫。
3.需要報告配偶或再婚配偶的婚前庫存。
4.通過證券公司、銀行、互聯網、手機app等購買的基金或理財產品。屬於基金;或者以計息存款的名義吸引客戶,但如果實際是資金,則需要填表。
5.如果理財產品不確定是否為基金,需要在“個人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中報告。
證券公司推出多種形式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委托給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托管,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例如,* *證券致遠田麗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現金管家貨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添利寶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現金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等這種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屬於基金,需要填寫。
6.從股票賬戶余額中自動回購的基金產品,如“紫金日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需要填寫。為避免遺漏,股票賬戶可用資金余額可在備註欄填寫。
擴展數據: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刊登的壹篇文章明確,黨員幹部可以從事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但不能違反相關規定。
6月2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表題為《黨員幹部:股票事項有風險,這些紅線不容觸犯》。文章指出,證券市場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合法的方式將其合法財產投入證券市場,是對國家建設的支持。黨員幹部可以從事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但不能違反相關規定。
這七條紅線不能碰,切記!
1.接收和交付證券和股權
《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明確規定了非法收受、交付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及其他財產的行為和適用的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黨籍。
2.非法占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
壹般來說,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本質上是壹種經商辦企業。《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壹款將其列為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行為,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情節嚴重的,還要開除黨籍。
3、非法投資外資股。
壹些擁有壹定權力的黨員領導幹部,為規避黨和國家禁止黨員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政策規定,出國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以獲取個人利益。
4.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
《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增加了“利用在企業改制、定向增發、並購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和審批過程中獲得的信息買賣股票”的處分規定,這是從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典型案件中總結出來的。構成《刑法》規定的內幕交易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按照《紀法銜接通則》的規定辦理。
5.用公款或者非法借入的資金進行股票交易。
有的向本單位借用公款,或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借用資金,或向管轄範圍內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借用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6.隱瞞個人持股。
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嚴肅的組織紀律。黨員中有些領導幹部把個人事項當成“隱私”,互不交談,不公開。
7、買賣股票的特定人群
《黨政機關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幹規定》明確列出了四類人不能炒股:
(1)擁有內幕信息的上市公司主管部門、上市公司國有控股單位主管部門,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買賣上述主管部門管理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買賣股票。
(三)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工作,或者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工作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往來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離職後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約束。因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在任職後壹個月內處置其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繼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