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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管理,擴大對外開放,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準的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濟開發區)的建設、開發和管理。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級管理權限,對經濟開發區實行統壹領導和管理。第四條經濟開發區應當推進開放創新、科技創新和制度創新,提高開放合作水平和經濟發展質量,建設以高新技術產業為支撐、戰略性新興產業為引領、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協調發展的綜合性、多功能、開放型、國際化、現代化新區。第五條經濟開發區應當加強烏魯木齊國際陸港區、綜合保稅區等對外開放區域的建設和發展,支持國際貿易、現代物流、外向型加工等產業發展,加大推進投資自由化、貿易便利化、金融領域開放等重點領域改革創新力度,促進開放型經濟發展,建設全面開放的國家物流樞紐、國際供應鏈組織中心和現代產業集聚示範區。第六條經濟開發區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法治保障,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創業創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第七條鼓勵經濟開發區先行先試,探索制度創新,建立容錯免責機制。第二章管理職責第八條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和實施經濟開發區的有關管理規定;

(二)組織編制經濟開發區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經濟開發區的財政、國有資產、投融資和稅收協調管理;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促進經濟開發區投資、生產和經營的各項獎勵措施和政策;

(五)依法行使國家、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審批權;

(六)管理、指導和協調投資、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進出口貿易等工作;

(七)組織園區區域評估,入駐園區的項目應符合園區要求;

(八)負責發展和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應急管理、審計、統計、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城市建設和管理、綠化、文化體育、衛生、教育、科技等行政管理工作;

(九)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在經濟開發區的派出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工作;

(十)行使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權。第九條經濟開發區應當創新土地利用方式,建立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動態評價、監督管理、考核和獎懲機制。工業、倉儲、物流、科研用地可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後租、租租結合、靈活期限等方式供應。根據產業生命周期和企業發展。商業、工業和重大功能項目等用地,實行程序出讓。第三章招商引資第十條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其他自然資源等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第十壹條經開區管委會應當優化政務服務,整合線上線下服務,優化審批流程,實行窗口辦理、後臺壹體化服務,為企業和投資創業者提供壹站式、代辦制等優質便捷服務。第十二條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支持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機構在經濟開發區設立總部或分支機構,支持設立律師、公證、會計師、信用、認證、檢測、審計、評估、信息咨詢、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為生產經營和創新創業提供服務。第十三條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體系,支持整合對外交流和經貿合作資源,構建開放的戰略通道和對外合作平臺,建立符合國際貿易和投資通行規則的制度體系和監管服務模式。第十四條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基金的作用,按照市場化原則設立產業引導基金和專項發展基金。第十五條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結合產業發展方向,依法制定相應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和產業扶持政策,加大對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產業的支持力度。第十六條經開區管委會支持市場主體創新能力建設,多渠道增加創新投入,建設和發展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促進產學研協同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七條在經濟開發區投資的投資者,按規定享受國家、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濟開發區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