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8年11月9日建設部發布的《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和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至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應由業主向售房單位交納,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可見,這筆資金應該由業主向售房單位交納,其性質是屬於業主***有的。
但是,在首期公***維修基金應由誰負擔的問題上,建設部的《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與各地的地方性規章有不同的規定。由上得知,對於公***維修基金究竟是買方還是賣方交的這個問題,還得看各個地方的具體規定,建議購房者在買房可以就維修基金這個問題跟開發商協商解決。
維修基金繳納時間
房屋維修基金的本金是由房產商和購房人***同籌集的,利息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部位和***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利息不足時由產權人分攤。且公***設施維修基金用於公***設施的維修、保養和更換;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用於修理房屋本身的修理和維護,二者界限分明,不可混淆挪用。
通常在交房前,業主就應當將房屋維修基金交納。如果是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話,業主是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當然,如果業主覺得需要自己親自交納維修基金較麻煩妳,也可以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