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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3.1.65438+

會員接受投資者的委托進行交易時,投資者應當向會員交付會員賣出的證券或者會員買入證券的價款,會員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或者買入證券的價款。

3.1.2會員通過報價系統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交易申報指令

交易根據這些規則達成,交易記錄由交易所發送給會員。

3.1.3會員應按照相關規定妥善保存委托和申報記錄。

3.1.4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割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循環交易。

除了。

證券循環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易確認後,在結算完成前全部或部分賣出。

債券、債券交易型開放式基金、黃金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上市貨幣市場基金、跨境交易型開放式基金、跨境上市型開放式基金當日交易,b股在下壹交易日交易。

前款所稱跨境交易開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僅限於跟蹤的指數成份股證券或投資標的實施當日正在循環的開放式基金。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交易所可以調整流通證券的種類和方式。

3.1.5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實行主交易商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本所另行制定,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後生效。3.2.1投資者買賣證券時,應當實名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托協議。協議生效後,投資者為會員經紀業務的客戶。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3.2.2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其會員買賣證券。

投資者通過自助委托參與證券交易的,會員應當與其簽訂自助委托協議。

3.2.3投資者通過電話、自助終端或互聯網委托的,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操作。

會員應當記錄投資者委托的電話號碼、網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3.2.4除本所另有規定外,投資者的委托指令應當包括:

(壹)證券賬戶號碼。

(二)證券代碼;

(3)買賣方向;

(四)委托數量;

(五)委托價格;

(六)交易所及其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

3.2.5投資者可以采用漲跌停板委托或市價委托的方式委托會員買賣證券。

限價委托是指投資者委托會員以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證券,會員必須申報以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買入證券;以限定價格或高於限定價格申報和出售證券。

市場委托是指投資者委托會員以市場價格買賣證券。

3.2.6投資者可以撤銷委托中未完成的部分。

3.2.7若委托被撤銷或失效,會員應在確認後及時向投資者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3.3.1交易所接受會員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 15至11: 30、13: 00至15: 00。

每個交易日9: 20至9: 25,14: 57至15: 00,交易所交易主機不接受參與競價交易的撤銷申報;在申報被接受的其他時間內,未完成的申報可以被撤銷。

每個交易日9:25-9:30,交易主機只接受申報,不辦理交易申報或撤銷申報。

公司可以調整接受成員申報的時間。

3.3.2會員應當按照接受投資者委托的順序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聲明。

交易申報和撤銷申報須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後方為有效。

3.3.3交易所接受會員的漲跌停板申報和市價申報。

3.3.4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以下類型的市場價格申報:

(a)交易對手的最佳價格聲明;

(二)我方最優價格申報;

(3)前五檔剩余即時交易的撤銷申報;

(四)立即取消剩余交易;

(五)全額交易或撤銷申報;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類型。

交易對手最佳價格申報以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交易對手隊列的最佳價格為準。

我們的最優價格申報是以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我們在集中申報簿中的排隊最優價格為基礎的。

最佳五檔即時交易剩余撤銷申報以交易對手價格為成交價格,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與集中申報簿中最佳五價交易對手的申報隊列依次進行,未完成部分自動撤銷。

立即關閉交易並取消申報,以交易對手的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並以申報進入交易

主機集中申報簿中交易對手的所有申報隊列依次關閉,未完成部分自動取消。

完成交易或取消申報應以交易對手的價格為準。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若能與集中申報簿中交易對手的所有申報隊列依次完成交易,則依次完成交易,否則自動取消申報。

3.3.5市價申報僅適用於有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其他交易時間,交易主機不接受市價申報。

3.3.6當我們的最優價格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如果集中申報簿中沒有申報,申報將自動撤銷。

其他市價申報類型進入交易主機時,如果集中申報簿中沒有交易對手的申報,則自動撤銷申報。

3.3.7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營銷單位代碼、證券營業部標識碼、交易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

市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號、證券代碼、營銷單位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代碼、交易方向和數量。

申報指令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傳輸。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申報內容。

3.3.8通過競價購買股票或基金的,申報數量為65,438+000股(份)或其整數倍。

賣出股票或基金時,余額不足100份(份)的,應壹次性申報賣出。

3.3.9通過競價交易買入的10債券或其整數倍應申報。買,

賣出債券質押式回購應以10或其整數倍申報。

賣出債券時,余額小於10的,應壹次性申報賣出。

面額為65,438+000元的債券65,438+0,質押式回購標準券65,438+000元的債券65,438+0。

3.3.10股票(基金)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數量最高不超過1萬股,債券及債券質押式回購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數量最高不超過1萬股。

3.3.11估值單位股票交易為“每股價格”,基金交易為“每只基金價格”,債券交易為“每百元面值價格”,質押式回購交易為“每百元到期資金年收益”。

3.3.12債券交易可以采用凈價交易或全價交易的方式進行。

凈價交易是指買賣債券時,以不計息的價格申報成交。

全價交易是指買賣債券時,以帶有應計利息的價格申報成交。

3 . 3 . 13a股交易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基金、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b股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0.065438港元+0。

3.3.14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單筆證券交易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3.3.15本所對股票和基金交易實行漲跌停板,漲跌停板比例為10%,ST、*ST等特殊處理股票漲跌停板比例為5%。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交易所可以調整證券漲跌幅限制比例。

3.3.16計算最高限價的公式為:價格最高限價=前收盤價× (1漲跌幅限制比例)。

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到價格變化的最小單位。

如果價格波動最高限價與前收盤價之差的絕對值低於最小價格變化單位,則前收盤價將增加或減少壹個最小價格變化單位作為價格波動最高限價。

3.3.17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首日不實行漲跌幅限制:

(壹)上市股份的首次公開發行;

(二)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

(三)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3.18申報當日有效。每筆競價交易申報不能壹次性完成的,未完成部分將繼續參與當日競價,但3.3.4條第(3)、(4)、(5)項市價申報類型除外。3.4.1證券競價交易采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

3.4.2集合競價是指在壹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進行壹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交易申報進行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3.4.2買賣有漲跌停板的證券時,有效競價範圍與漲跌停板壹致,漲跌停板以內的申報有效,超過漲跌停板的申報無效。

3.4.3買賣無漲跌幅限制的證券,有效競價範圍按以下方式確定:

(1)股票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小於實時市場顯示的前收盤價的900%,連續競價、盤中臨時停牌、集合競價復牌、集合競價收盤的有效競價範圍為最近收盤價的65,438+00%;

(2)債券上市首日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發行價上下30%,連續競價和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最近成交價上下65,438+00%;非上市首日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前收盤價的10%,連續競價和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最近收盤價的10%;

(三)債券質押式回購非上市首日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前收盤價的65,438+000%,連續競價和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最近收盤價的65,438+000%。債券質押式回購上市首日有效競價區間的設定由本所另行規定。

有效投標範圍的計算結果應四舍五入到價格變化的最小單位。

無價格波動限制的證券有效競價區間的上限或下限與最近成交價格之差的絕對值低於最小價格變化單位的,以最近成交價格的最小價格變化單位為有效競價區間。

3.4.4無漲跌幅限制買賣證券時超出有效競價範圍的申報。

不能立即參與競價的,暫時存放在交易主機中;當交易價格波動時,就進入了有效競爭

價格區間,交易主機自動拿出申報,參與競價。

3.4.5無漲跌幅限制證券在集合競價期間沒有成交的,

繼續交易時,調整有效競價範圍如下:

(1)有效競價範圍內的最高競價申報價格高於實時市場顯示的前收盤價或最新成交價,有效競價範圍以最高競價申報價格為基礎進行調整;

(2)有效競價範圍內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實時市場顯示的前收盤價或最新成交價,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基礎調整有效競價範圍。

3.4.6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證券的有效競價範圍。3.5.1證券競價交易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成交。

價格優先的原則是:高價買入申報優先於低價買入申報,低價賣出申報優先於高價賣出申報。

時間優先原則是:如果買賣方向和價格相同,第壹個申請人優先於最後壹個申請人。根據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順序。

3.5.2在集合競價中,確定成交價格的原則如下:

(1)可以實現最大吞吐量;

(2)所有高於此價格的買入申報和低於此價格的賣出申報均已完成;

(3)相同價格的買方或賣方中至少有壹方已完成交易。

兩個或兩個以上價格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以高於該價格的累計買入申報數量與低於該價格的累計賣出申報數量之差最小的價格為成交價格;交易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然相等的,以最接近實時行情顯示的前壹收盤價作為集合競價開盤時的成交價,以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作為集合競價收盤時的成交價。

集合競價中的所有交易都以相同的價格成交。

3.5.3連續競價時,確定成交價格的原則如下:

(1)最高應價與最低應價相同,此價格為成交價格;

(二)當買入申報價格高於當時集中申報簿中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當時集中申報簿中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三)當申報賣價低於當時集中申報簿中的最高申報買價時,以當時集中申報簿中的最高申報買價為成交價格。

3.5.4交易主機撮合交易申報後,交易成立。依照本規則的規定達成的交易,自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並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因不可抗力、突發事件、非法侵入交易系統等原因,交易所可采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本所認定的明顯不公平的交易,可以采取適當措施。

如發生違反本規則,嚴重損害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所有權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不法商販承擔。

3.5.5按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交易結果以交易主機記錄的交易數據為準。

3.5.6會員之間的清算結算業務由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辦理。3.6.1在本所進行的證券交易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壹)單筆交易a股數量不低於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單筆交易b股數量不低於3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萬港元;

(三)單只基金交易筆數不低於200萬,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四)單筆交易債券數量不低於5000只,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五)單筆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數量不低於5000筆,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6)多只a股單向買入或賣出的總成交金額不低於300萬元,單只a股成交金額不低於65438+萬股;

(七)多只基金單向買入或者賣出的交易總額不低於300萬元,單只基金交易筆數不低於60萬筆;

(8)多只債券單向買入或賣出的總成交金額不低於人民幣654.38+0萬元,單只債券的成交金額不低於2,000。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3.6.2本所大宗交易采用協議大宗交易和盤後定價大宗交易方式。

協議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雙方為指定交易對手,通過協商確定交易價格和數量的交易方式。

盤後定價大宗交易是指在證券交易收盤後,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將該證券的收盤價或該證券當日交易量的加權平均價依次逐筆撮合的壹種交易方式。

3.6.3協議大宗交易的,本所接受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 15至11: 30,13: 00至15: 30。

盤後定價的大宗交易,本所接受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15︰05至15︰30。

對於當日全天停牌的證券,本所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報。

3.6.4有漲跌幅限制的證券的約定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應當在當日該證券的最高限價範圍內確定。

無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協議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應當在前壹交易日收盤價的30%至30%之間確定。

3.6.5本所接受以下類型的大宗交易協議:

(壹)意思表示;

(二)交易申報。

(三)定價申報;

(四)其他聲明。

3.6.6協議大宗交易意向申報指令應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交易方向和我行營銷單元代碼等內容。意向申報不承擔成交義務,意向申報指令可以撤銷。

協議大宗交易成交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交易方向、價格、數量、交易對手營銷單位代碼、協議編號等內容。交易申報要求明確指定價格和數量。成交申報可以撤銷,但在交易對手提交匹配申報後不能撤銷。本所將對成交申報中約定的編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等要素匹配的成交進行確認。

協議大宗交易定價申報指令應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交易方向、價格、數量和我行營銷單位代碼等內容。市場的所有參與者都可以提交壹份交易申報,按照指定的價格和定價申報全部或部分交易。交易所將按時間順序確認交易。定價申報未完成的部分可以撤銷。定價申報中每筆交易的數量或交易金額應符合約定大宗交易最低金額的要求。

3.6.7權益類證券協議大宗交易和債券(公司債券除外)協議大宗交易的收市確認時間為每個交易日15: 00至15:30;公司債券協議大宗交易的收盤確認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 15至11: 30,13: 00至15: 30。

3.6.8盤後定價大宗交易申報指令應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營銷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標識碼、交易方向、數量、價格類型等內容。

盤後定價大宗交易的價格類型包括:

(壹)證券當日收盤價。

(二)當日證券交易量的加權平均價格。

在申報被接受的時間內,未完成的申報可以被撤銷。

3.6.9本所將在交易時間內通過交易系統或本所網站即時發布以下交易信息:

(1)公司債券協議大宗交易報價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申報類型、交易方向、數量、價格等。;公司債券協議中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開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總成交筆數、總成交金額、總成交筆數等。;

(2)盤後定價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價格、當日累計成交金額、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和申報的實時買入或賣出數量等。

3.6.10本所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後通過本所網站發布以下交易信息:

(壹)每筆約定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交易量、交易價格以及買賣雙方所在的會員證券營業部或營業部的名稱;

(二)單筆證券盤後定價大宗交易的累計成交量和金額,以及當日買入和賣出該證券金額最大的五家會員證券營業部或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和賣出金額。

(三)單筆證券大宗交易的累計數量和金額,以及當日買入和賣出金額最大的五家會員的證券營業部或營業部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和賣出金額。

3.6.11大宗交易不納入本所實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交易量計入大宗交易完成後當日證券的成交總額。

3.6.12會員應確保大宗交易參與者實際擁有交易申報對應的證券或資金。3.7.1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會員提供擔保品,借入資金買入證券或者借入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3.7.2參與本所融資融券交易的會員應當向本所申請融資融券交易權限,並通過融資融券專用營銷單元進行。

3.7.3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投資者應當按照規定開立信用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撤銷應當按照會員和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3.7.4本所對融資融券交易的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壹)交易業務流程;

(二)可用於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證券;

(三)可用於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最高轉換率;

(4)融資融券的最長期限;

(五)初始保證金比例和最低維持擔保比例。

(六)信息披露和報告制度;

(七)市場風險控制措施。

(八)其他事項。

3.7.5會員向投資者融資融券前,應當與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說明融資融券的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並要求其簽訂風險揭示書。

3.7.6融資融券交易活動異常,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市場穩定的,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暫停全部或者部分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並予以公告。

3.7.7融資融券交易的具體規定由本所另行制定,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後生效。3.8.1債券回購交易應以質押式回購交易方式進行。

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以標準券折算比例計算的標準券數量為融資限額,將債券質押給交易對手,回購到期後雙方約定返還資金並解除質押的交易。其中,質押券交易獲取資金的參與者為“融資人”;其交易對手是“證券出借人”。

3.8.2會員應與參與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投資者簽訂債券回購委托協議,並建立標準券明細賬。

標準券是指可用於回購和質押、可用於融資的債券數量。標準券的轉股比例是指可轉換為債券的標準券金額與債券面值的比例。

標準券和標準券轉換比例的具體規定由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制定。

3.8.3債券回購交易申報中,融資方按“買入”方向申報,出借方按“賣出”方向申報。

3.8.4本所債券回購根據回購期限設立不同品種,並向市場公布。

3.8.5質押式回購交易實行壹次交易兩次結算。回購交易成交後,首次結算的結算價為100元,回購到期時第二次結算的結算價為回購價,是指每百元資金的本息之和。

回購價格的具體計算方法由本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