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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意味著什麽?

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將政府直接提供的、適合社會力量提供的部分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行職責所需的服務,按照壹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給有條件的社會力量,政府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報酬。

政府購買服務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積極穩妥有序實施。從實際出發,準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探索多種有效途徑,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

2、科學安排,註重實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的領域和項目,明確權利和義務,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3.當眾選最好的,按事定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收費隨事而變的原則,通過公平競爭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擔者,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4、改革創新,完善機制。堅持與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改革相銜接,推進政事社事分開,放寬市場準入,把社會能做好的交給社會力量,不斷完善體制機制。

擴展數據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內容是適合以市場化方式提供、可以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住房保障、文化體育和殘疾人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力度。

在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更多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凡是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都可以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委托給社會力量。政府不得購買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宜社會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務和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降低服務成本、提高服務質量和資金效率的原則,在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目錄,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並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百度百科-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

百度百科-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實施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