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是指以貨幣資金和實物財產為主要形式,經營信托業務,提供融物結合的多邊信貸行為的金融機構。比如信托存款、信托貸款、信托投資等業務都屬於信托公司的業務範圍。其實信任包括兩個方面,壹個是委托,壹個是代理。前者是產權人委托他人實現壹定的利益。後者是壹方授權信托公司處理經濟事務。
信托公司可以通過設立壹些信托計劃來募集資金,然後將募集的資金投資於壹些工農業建設項目(如鐵路建設項目、房地產建設項目)。投資人可以和信托公司簽訂信托計劃合同,給信托公司壹部分錢(比如654.38+0萬元)投資壹個房地產信托計劃項目,信托公司承諾支付多少利息,多久返還本金。屆時,信托公司會將利息和返還的本金直接劃入投資者的銀行賬戶。
法律依據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信托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壹)資金信托。
(二)動產信托;
(三)房地產信托;
(四)證券信托。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信托;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重組、並購重組、項目融資、企業財富管理、財務咨詢等業務;
(八)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中介、咨詢、征信等業務;
(十)保管箱及保險箱業務;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四條信托公司管理、運用或者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維護受益人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