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因為這個規定,很多投資人特別關註“7天”這個期限,想要規避“懲罰性贖回費”。
第壹,為什麽要設定“懲罰性贖回費”?
壹方面,基金的短線操作會影響市場穩定。
A股市場的波動幅度遠遠大於美股市場,其中短線操作者眾多,是主要原因之壹。資金的快進快出會助長市場的不理性情緒,助推散戶追漲殺跌,對於市場的長遠發展極為不利。
另壹方面,短線操作基金會影響基金運營,進而影響投資人權益。
基金資金的穩定,是基金經理進行策略投資的前提之壹。短線操作者會打亂基金經理的運營策略,影響基金業績,對於長期持有基金的投資人而言,極不公平。
因此,有關部門頒行流動性管理新規,引導投資人長期持有基金,而“7天”是監管部門劃定的最低持有基金的時間建議。
第二,如何計算“7天”持有時間?
根據監管新規,基金持有期的計算規則為“基金申購確認當日,持續到基金贖回確認前壹日”,但是由於基金的確認交易規則不相同,有的是“T+1”確認,有的是“T+2”確認交易,因此,不同的基金計算方式稍有差別。
例如,妳的持倉基金是“T+1”確認交易,妳7月22日15:00前申購這只基金,那麽該基金的申購確認日為7月23日。那麽,妳必須在7月29日15:00前申請贖回基金,才能保證基金持有時間達到“7天”。
同樣的道理,QDII基金和FOF基金是“T+2”確認交易,在計算持有基金時間的時候,就需要相應往後順延。
在計算基金持有時長時,我們要先行確認基金的交易規則,明確它的確認交易周期,否則容易出現誤判。
在我看來,我們不應該過分關註“7天”持有期限,這只是有關部門設定的“最低持有期限”。基金不同於股票,交易費用高、交易周期長,並不適合短線操作,長期持有基金獲得正向收益的概率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