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發生醫療費用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少因患病和治療帶來的經濟風險。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此外,我國醫療保險的種類還包括商業醫療保險、補貼醫療保險、費用醫療保險和公費醫療。
3.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簡稱居民醫保)針對的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未覆蓋的中小學階段(含職業高中和中專)學生。
擴展數據普通醫療保險主要包括普通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手術保險和綜合醫療保險。詳情如下:
1,普通醫療保險
壹般醫療保險主要為被保險人治療疾病提供壹般醫療費用,包括門診費用、檢查費用和醫療費用。這類保險保費相對較低,比較適合普通大眾。
2.醫療保險
壹般住院費都比較高,所以大部分保險公司都會把住院費作為壹個單獨的險種。住院保險的費用主要包括醫生的治療費、住院費、手術費、醫療設備使用費、醫藥費等。其中,住院時間的長短會直接影響費用的高低。所以這個保險的保障範圍要根據患者的平均住院費用來確定。
3.手術保險
手術保險是提供需要進行必要手術的患者所發生的費用。這種保險通常包括手術的所有費用。
4.綜合醫療保險
綜合醫療保險是由保險公司為被保險人提供的綜合醫療費用保險,起始費用包括住院、診療、手術等所有費用。但這類保單保費相對較高,壹般會確定較低的免賠額和合適的分擔比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條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個人賬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的醫療費用;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大病住院醫療費用,按以下方法支付:
(壹)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9%—0%。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最低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承擔壹定比例。對退休人員承擔醫療費用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重特大疾病的範圍、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以及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分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低於起付標準和高於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壹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和乙類藥品目錄,個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