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捐贈這壹行為是無償的,損害了股東的利益。
事件始末2月9日晚間,貴州茅臺召開了2021年第壹次董事會,第八項決議中通過了《終止有關捐贈事項的議案》,大到5.46億元的習水縣習新大道工程建設捐款,小到向貴州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捐資的200萬元。
從10月25日公司發布公告要捐贈,到現在宣布終止,歷時三個多月,不得不說,這是小股東們的勝利,據此前媒體報道,有超過200位股東聯名向證監會舉報和向有關部門提出起訴。
訴求只有壹點:貴州茅臺如此大手筆(2020年累計對外捐贈超過10億元)對外捐贈,只是經過董事會審議,並沒有經過股東大會審議,損害了股東們的利益,《公司章程》裏並沒有賦予董事會有權利去決策如此大筆捐贈的授權。
在上市公司合規上看,上交所《上市規則》中將贈與資產也定為交易,只是這種交易是上市公司用資產換榮譽。
如果按照這種理解,對於茅臺這種幾萬億市值的上市公司,營收近千億,凈利潤約455億元,在金額上,的確遠遠沒有達到股東大會審議標準。
這或許也是茅臺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對外回復合規的主要原因。
茅臺也沒有想到,小股東們會如此執著,竟然向監管層進行了舉報和和上訴。讓市場沒有想到的是,茅臺竟然主動終止了捐贈,連200萬的對外捐贈都給終止了。
從茅臺案例可以看到,目前對於上市公司捐贈的確是存在著制度上的短板的。按照目前的規則,凈資產(凈利潤、營業收入等)10%-50%都可以直接董事會決議通過。
對於貴州茅臺這種公司來說,這個限制相當於是沒有限制的,顯然,現在看來,定義對外捐贈為壹種交易是不恰當的。
畢竟對外捐贈不能給上市公司帶來真實的利益互換,企業需要履行社會責任是對的,但是作為上市公司,資產是屬於所有股東的,這種完全對外輸出的行為作為?交易?來對待有失公允,應該區別對待。
其實,早在2009年,國資委就曾發文加強央企的對外捐贈事宜,要求央企制定對外捐贈管理制度,引導企業正確履行社會責任的同時,有效維護股東權益。
其實這壹點,應該在A股上市公司展開,我們可以看到,目前很多A股上市公司都有制定並發布《對外捐贈管理制度》,其中制度中對於捐贈的決策程序都有明確規定,比如單筆金額超過多少要股東大會審議等,因為每家公司體量不壹樣,監管層可以強制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對外捐贈管理制度,然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而不是上市公司自願制定。
從證監會和上交所現有的規則中看,茅臺的對外捐贈並沒有錯,茅臺錯就錯在,這麽大體量的公司,竟然沒有制定壹個對外捐贈管理制度(或者有,只是投資者不知道)。
從之前的?持有100股的股東居心何在?到現在小股東們左右了A股第壹市值上市公司的決策,真的是A股的進步。
證監會上周五剛發文要上市公司重視投資者關系管理,關註中小股東的訴求,可以預見的是,有了茅臺這個例子,未來中小股東的話語權會越來越被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