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恪守職責、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公平對待所有投資人。
資產委托人應當確保資金來源合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委托財產獨立於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的固有財產,並獨立於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和資產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財產。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不得將委托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因委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委托財產。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委托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第五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證券、期貨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實施監督。第二章 業務規範第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壹)為單壹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特定的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壹)經營行為規範且最近1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監管機構責令整改,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
(二)已經配備了適當的專業人員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三)已經就防範利益輸送、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制定了有效的業務規則和措施;
(四)已經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確了公平交易的原則、內容以及實現公平交易的具體措施;
(五)已經建立有效的投資監控制度和報告制度,能夠及時發現異常交易行為;
(六)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確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 為單壹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銷售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資產管理計劃)。
前款所稱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是指委托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第十壹條 基金管理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單個資產管理計劃的委托人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合計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資產管理計劃應當設定為均等份額。除資產管理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計劃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委托財產交由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托管。第十三條 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訂立書面的資產管理合同,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資產管理合同的內容與格式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應當編制投資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投資說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資產管理計劃概況;
(二)資產管理合同的主要內容;
(三)資產管理人與資產托管人概況;
(四)投資風險揭示;
(五)初始銷售期間;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