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範圍有:接受其他股權投資基金委托,從事非證券類的股權投資管理、咨詢。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
1、接受其他股權投資基金委托,從事非證券類的股權投資管理、咨詢。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2)在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3)二級市場股票和企業債券交易(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後,股權投資基金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4)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5)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
(6)挪用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7)向他人提供貸款或擔保。
(8)法律、法規以及外資股權投資基金設立文件禁止從事的其他事項。
2、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職責
1、選擇、監督、更換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
2、制定企業年金基金戰略資產配置策略。
3、根據合同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督。
4、根據合同收取企業和職工繳費,向受益人支付企業年金待遇,並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履行方式。
5、接受委托人查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托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
6、按照國家規定保存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有關的記錄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
7、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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