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債券由地方政府來償還。
1、政府債券是政府為籌集資金而向出資者出具並承諾在壹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的債務憑證,具體包括國家債券即中央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和政府擔保債券等。
2、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表現:經濟減速下行使地方政府償債能力弱化的風險;期限錯配帶來的流動性風險;地方政府“借新還舊”帶來的債務風險轉移和風險累積;融資主體相互關聯產生的交叉風險等等。
3、政府專項債券如何償還?政府專項債券分為壹般債券和專項債券,
壹般債券的償還資金來源於地方財政收入;
專項債券的償還資金來源於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項目建成後取得的專項收入,本金可以通過發行專項債券償還。而且專項債券收入、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債券資金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
什麽是專項債: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含經省級政府批準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政府)為有壹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的、約定壹定期限內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還本付息的政府債券。
專項債券強調專款專用,也即專項債券的募集資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並專項用於特定用途,不得挪用、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專項債券項目單位可以為政府部門、行政企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
主要作用:
用作政府投資項目的直投資金。
用作對項目公司、社會投資人的債務性資金。
用作項目公司的項目資本金。
法律依據:
財政部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壹步規範和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績效,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指引》提出專項債券資金使用,堅持以不調整為常態、調整為例外。專項債券壹經發行,應當嚴格按照發行信息公開文件約定的項目用途使用債券資金,各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嚴格履行規定程序,嚴禁擅自隨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嚴禁先挪用、後調整等行為。
關於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指引》指出應符合以下原則:
1、調整安排的項目必須經審核把關具備發行和使用條件。項目屬於有壹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且預期收益與融資規模自求平衡。項目前期準備充分、可盡早形成實物工作量。項目周期應當與申請調整的債券剩余期限相匹配。
2、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支持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重點領域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
3、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選擇與原已安排的項目屬於相同類型和領域的項目。確需改變項目類型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
4、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嚴禁用於置換存量債務,嚴禁用於樓堂館所、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依法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