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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壹道關於信任的英語案例分析題!!

我會試試看。有限的英語水平和對國際信托法律法規的了解會影響回答的準確性。

故事是這樣的:有壹個叫戈登·史密斯的富翁,是壹家叫漢諾威公司的老板;漢諾威的總資產是200萬美元?,是史密斯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這是壹個全權信托。信托的受益人包括戈登本人、他的妻子伊麗莎白、他的女兒埃裏卡和兩個未成年的孫子。

信托財產的適用範圍包括國債、定期存款和現金資產管理信托。

年初,戈登本人因心臟病住院,因此埃裏卡接替他管理信托事務。Erica認為,在目前低利率的市場環境下,堅持現有的投資策略會破壞信托收益,因此她決定將部分信托資金投資於國際股票市場。

埃裏卡向當地銀行描述了她的想法。基於她父親的名聲,她從銀行獲得了50萬美元的貸款。然後整個信托基金在埃裏卡的帶領下,買了很多公司的股票和垃圾證券。可惜投資失敗了。漢諾威公司不僅沒有償還50萬美元的貸款,還欠銀行利息17500美元。

請討論漢諾威公司、埃麗卡和當地銀行在此過程中的法律地位。

現在我們來討論壹下:首先,國際信托案例的分析必須基於當地信托相關的法律法規,全球信托原理相同,監管法規不同,沒有壹定的規則;在我討論的過程中,很多都是針對國內的信任觀,肯定有偏差。請註意這壹點。而且我感覺不完整,很多信息不足。

1.關於信托的設立:顯然戈登是委托人,漢諾威公司是受托人,受益人包括整個戈登家族。問題是:

(1)高登委托給漢諾威公司管理的信托財產是否與漢諾威公司的固有資產分離?還是直接作為資本註入漢諾威公司,還是漢諾威公司只是單純用信托資金為這個家族信托而設立?

在國內法律法規環境下,受托人固有資產與信托財產嚴格分離。只有在有客觀證據證明受托人未盡到盡職管理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受托人以固有財產進行賠償,否則受益人只能接受信托財產(包括信托本金和信托預期收益)受損的事實。但國外可能不是這樣。

然而,從字面上看,戈登只是漢諾威公司的“董事”而沒有強調自己是“所有者”。也許還有其他股東。

2.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成立後,漢諾威公司為受托人;戈登作為公司最高管理者,承擔信托公司信托執行經理的角色;負責管理具體的信托事務,並擬定了保守的投資策略。

這裏,委托人(戈登)與受托人(漢諾威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應在信托合同中約定;信托執行經理戈登與受托人漢諾威公司的關系是漢諾威公司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和公司管理制度所規定的,戈登行為的相應後果及其法律責任應由漢諾威公司承擔。

3.信托執行經理的職權委托。因為戈登病了,艾麗卡接替了他。如果埃麗卡本人也是漢諾威公司的員工,且授權委托取得了漢諾威公司的內部授權並履行了相應的內部行政程序,則相應的埃麗卡將成為漢諾威公司新任命的信托執行經理,埃麗卡行為的結果和法律責任也應由漢諾威公司承擔。否則,高登信托執行經理的授權就會出現問題。如果真的存在問題,那麽埃麗卡的行為結果和法律責任應該由戈登和埃麗卡個人承擔。

4.漢諾威公司或信托的債務。沒有上下文,很難理解這壹部分。艾麗卡在當地銀行借的50萬元借款人是誰?

如果是信托本身,要看當地的法律法規;看來我國不允許信托直接負債,只能通過增發信托受益權份額來擴大信托資金規模。如果是漢諾威公司,是否意味著漢諾威公司的固有資金和信托財產通過合同混合,漢諾威公司本身就是信托?如果是Erica,好吧,她個人承擔損失,理論上漢諾威公司和信托公司都不負責。但埃裏卡顯然利用了這壹金融杠桿來實施她自己的投資策略,並增加信托財產的價值。有點亂。

5.初步結論:

(1)漢諾威公司為受托人,艾麗卡為漢諾威公司委派的信托執行經理。Erica的投資策略應該是事先得到漢諾威公司授權的。漢諾威公司應對投資失敗負責。除非有不可抗力等客觀證據。

(2) Erica首先作為信托執行經理,應當接受漢諾威公司內部的相應處理。

(3)當地銀行作為債權人,似乎以戈登的個人信用作為擔保,應該對戈登和埃裏卡的個人資產有追索權;如果該個人資產屬於信托財產,當信托終止時,可以監控和收集受益人的賬戶。

(4)埃麗卡及其他受益人* * *擁有的信托收益(包括本金和預期收益)已被減損。信托終止後,埃裏卡和其他受益人會協商如何分配。與漢諾威公司和銀行無關。

(5)如果漢諾威公司本身是信托財產的壹部分,信托終止是否意味著公司首先清算?

以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