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後,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
所以實踐中,發生工傷事故後很多勞動雙方都會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才能獲得全部工傷賠償。
如果工傷賠償後,員工以“身體不能適應原工作”等理由提出解除合同,能獲得經濟補償金嗎?
案例(2020)晉民再268號
宋強2002年3月進入山西某煤礦公司從事井下采掘工作,公司為宋強參加了工傷保險。
2014年7月2日,宋強在井下工作時被落石砸中腰部受傷,經過治療後市人社局認定為工傷事故,勞動能力鑒定為十級傷殘。
2017年3月,宋強以“ 身體不適應井下工作 ”為由申請辭職,之後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宋強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煤礦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51811元、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2914元。
仲裁委審理後支持了宋強的仲裁請求,公司不服勞動仲裁的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不支付經濟補償。
法院審理判決結果
案件經過壹審、二審、再審法院審理,最終判決公司支付宋強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2914元,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出現了法定的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事由,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宋某以身體不適應井下工作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屬於自願離職,公司不存在過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並且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情形,就是我們常說的“被迫離職”情形。
工傷職工無法勝任原崗位工作,並不屬於“被迫離職”情形,員工主動辭職無法獲得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工傷後無法從事原來的高強度工作,可以要求單位另行安排工作,如果無法安排,雙方協商解除合同,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主動辭職也能要求補償的15種情形
1、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
2、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3、用人單位拖欠工資;
4、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公司違法克扣工資、未支付加班費;
6、公司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7、單位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8、單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9、單位以欺詐手段騙取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10、單位趁人之危利用員工的為難處境或緊迫需要,以不公平的條件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11、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勞動者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13、單位以脅迫手段逼迫勞動者訂立、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14、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15、勞動合同到期,單位要求降低工資待遇才續簽,員工不願意續簽,從而終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