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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傷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提出離職有沒有經濟補償?-中企法顧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員工發生工傷後,有三個“壹次性補助金”可以獲得,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後,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

所以實踐中,發生工傷事故後很多勞動雙方都會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才能獲得全部工傷賠償。

如果工傷賠償後,員工以“身體不能適應原工作”等理由提出解除合同,能獲得經濟補償金嗎?

案例(2020)晉民再268號

宋強2002年3月進入山西某煤礦公司從事井下采掘工作,公司為宋強參加了工傷保險。

2014年7月2日,宋強在井下工作時被落石砸中腰部受傷,經過治療後市人社局認定為工傷事故,勞動能力鑒定為十級傷殘。

2017年3月,宋強以“ 身體不適應井下工作 ”為由申請辭職,之後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宋強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煤礦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51811元、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2914元。

仲裁委審理後支持了宋強的仲裁請求,公司不服勞動仲裁的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不支付經濟補償。

法院審理判決結果

案件經過壹審、二審、再審法院審理,最終判決公司支付宋強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2914元,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出現了法定的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事由,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宋某以身體不適應井下工作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屬於自願離職,公司不存在過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並且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情形,就是我們常說的“被迫離職”情形。

工傷職工無法勝任原崗位工作,並不屬於“被迫離職”情形,員工主動辭職無法獲得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工傷後無法從事原來的高強度工作,可以要求單位另行安排工作,如果無法安排,雙方協商解除合同,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主動辭職也能要求補償的15種情形

1、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

2、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3、用人單位拖欠工資;

4、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公司違法克扣工資、未支付加班費;

6、公司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7、單位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8、單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9、單位以欺詐手段騙取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10、單位趁人之危利用員工的為難處境或緊迫需要,以不公平的條件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11、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勞動者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13、單位以脅迫手段逼迫勞動者訂立、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14、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15、勞動合同到期,單位要求降低工資待遇才續簽,員工不願意續簽,從而終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