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推動醫療保障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群眾合法權益和醫療保障基金安全,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湖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信用主體(以下簡稱“信用主體”)的醫療保障信用信息采集、信用承諾、評價、發布、結果應用等活動,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稱信用主體主要分為機構和個人兩類。
(壹)機構類信用主體
1.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2.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
3.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單位;
4. 承辦醫療保障經辦業務的第三方機構;
5. 參與醫療保障活動的醫藥企業;
6. 參與醫療保障活動的其他機構。
(二)個人類信用主體
1. 提供醫療保障服務的醫師、護士(師)、技師、藥師等專業從業人員;
2. 參保人員;
3. 其他參與醫療保障活動的個人。
第四條?信用主體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等規定和服務協議約定,加強誠信自律,規範醫療保障相關行為;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向醫療保障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提供相應的數據和資料,配合開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醫療保障信用管理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合法、公正、公開、動態調整、保護權益、***建***享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利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六條?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醫療保障信用管理的制度建設、標準制定;負責開發和維護醫療保障信用評價管理平臺;負責指導和監督信用管理工作。
市州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保障信用管理工作,負責醫療保障信用管理相關信息的采集、錄入、審核,依法依規開展信用評價,並做好評價結果的運用和公開等工作。
第七條?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快建設醫療保障信用評價管理平臺,加強與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的聯系,建立信用信息***建***享機制,推動醫療保障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聯動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條?市州醫療保障局要建立各類信用主體醫療保障信用檔案,機構類信用檔案以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作為標識,個人類信用檔案以身份證號碼、出入境證件號碼等作為標識。醫療保障信用檔案由信用主體的基礎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信用異議和修復信息構成。
第九條?機構類信用主體基礎信息包括單位性質、名稱、法定代表人和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等;個人類信用主體基礎信息包括姓名和居民身份證號碼、出入境證件號碼、執業註冊信息等。
第十條?守信信息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按規定程序認定的與誠信相關的表彰、獎勵等信息;主動守信承諾信息;信用主體在醫保日常活動中的履約信息;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應當記入信用檔案的其他守信信息。
第十壹條?壹般失信信息是指信用主體因《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或者其他失信風險行為產生的信息,有效期1年。
第十二條?嚴重失信信息是指信用主體因《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二款規定情形或者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產生的信息,有效期3年。
第十三條?醫療保障信用信息通過以下途徑采集:
(壹)信用主體按照醫保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提供;
(二)醫療保障部門通過智能審核、智能監控、日常監管、專項行動等方式認定的違法違規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
(三)醫療保障部門從公***信用信息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數據***享;
(四)其他符合規定的采集途徑。
第十四條?信用主體應當積極配合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提供相關的信用信息,信用主體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虛構、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