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別提款權(SDR),又稱“紙黃金”,最早發行於1969年。它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根據成員國認購的份額分配的賬面資產,可用於償還IMF債務和彌補成員國政府間的國際收支赤字。其價值由壹籃子儲備貨幣決定,包括美元、歐元、人民幣、日元和英鎊。當壹個成員國出現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向IMF指定的其他成員國兌換外匯,以支付國際收支逆差或償還IMF貸款,也可以像黃金和自由兌換貨幣壹樣充當國際儲備。因為是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原有普通提款權的補充,所以稱之為特別提款權。剛發行時,每單位等於0.888671克黃金,相當於當時的美元。發行SDR的目的是補充黃金和可兌換貨幣,以維持外匯市場的穩定。
2.紙黃金的主要用途:
(1)根據《基金協定》第19條第三款規定,參與國可根據國際收支或儲備狀況的需要,向IMF申請安排與其他參與國在特別提款權賬戶項下兌換可自由使用的外匯;IMF收到申請後,可以協調指定部分參與國(國際收支狀況良好、國際儲備地位較強)作為接受SDR的對象,在規定期限內與申請國進行外匯兌換;對申請國匯率沒有比例限制,其持有的所有特別提款權都可以兌換成可自由使用的外匯。
(2)根據《基金協定》第19條第2款(b)項規定,壹個參與國也可以通過與其他參與國達成協議,將特別提款權兌換為其他貨幣(包括不能自由使用的外匯),而無需獲得基金的批準或遵循基金的有關規定和原則(包括對兌換“需要”的限制);但此類交易應遵循不違反《基金協定》第22條(改變國際儲備結構)的原則。
(3)根據《基金協定》第17條第2款,參與國可申請將其在特別提款權賬戶下持有的特別提款權轉移至壹般資源賬戶,以彌補參與國在壹般資源賬戶下的儲備低於其配額的25%所造成的債務,或償還欠基金的其他債務(例如根據《基金協定》第五條第六款所欠債務);基金組織的特別提款權部門在收到申請國的申請後,實際上需要將特別提款權從其他參與國兌換成所需貨幣,轉入申請國的壹般資源賬戶。因此,在這壹過程中,基金組織必須征得相關外匯國家的同意。
(4)根據IMF決議,特別提款權(SDR)以可調整的比例集體代表五種可自由使用貨幣的貨幣(稱為“SDR籃子”),其貨幣相對穩定,可作為貨幣計價單位。
(5)根據《基金協定》第三十條,只要經基金批準,特別提款權還可用於基金成員國與非成員國之間的其他相關金融業務。從IMF現有的決議和實踐來看,SDR已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之間用於遠期貿易支付、特定貸款、國際金融結算、國際金融業務存款、基金利息和股息支付、贈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