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緊急救助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家庭成員突發疾病等特殊困難,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的家庭和個人。
2.支出型救助對象:因教育、醫療等必要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壹定時期內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需要註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家庭或個人,不納入臨時救助範圍: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上年的;家庭成員或個人名下人均金融財產高於本市同期6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有商品房或有兩套以上商品房(安置房);有高檔機動車(折舊後仍高於654.38+0.2萬元);各類企業中,認繳出資總額超過20萬元的。
此外,臨時救助金的發放標準根據家庭困難程度、家庭人口、影響基本生活的時間長短等因素確定。鎮(街道、社區)可以給1-3個月的低保,縣民政局可以給4-6個月的低保。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討論壹個案例來尋求幫助。
綜上所述,臨時救助是政府對因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緊急、過渡性救助。
法律依據:
社會援助臨時措施
第二
社會救助制度堅持底線,救助難度大,可持續,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救助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及時的原則。
文章
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國務院民政、應急管理、衛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應急管理、衛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