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墻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下設鞍山市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墻改辦)負責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壹)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有關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政策法規,起草和制定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地方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編制全市墻體材料革新和節能建築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新型墻體材料項目的技術改造計劃,推薦技術裝備;
(四)編制全市利用工業廢渣生產新型墻體材料計劃,協調利廢工作的有關問題;
(五)管理新材發展基金,編制使用計劃,監督檢查收繳情況;
(六)組織協調科研、設計、生產、應用、施工等部門的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工作,保證各環節工作相互銜接配套;
(七)負責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工作的信息交流、調查研究、對外聯絡,總結推廣典型經驗;
(八)對縣(市)區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工作實施檢查指導。
縣(市)、千山區(以下簡稱縣)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負責本地區的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各級政府要將新型墻體材料生產與應用納入發展建材工業和城市建設的總體規劃,確保新型墻體材料的生產與應用每年都有壹定比例增長。第六條 我市境內原則上禁止新建、易地改建、擴建粘土實心磚廠。對現有粘土實心磚廠實行限產,每年要保持8--10%的負增長,由各級計委、墻改辦和企業主管部門***同監督落實。第七條 粘土磚生產用土,未經批準,不準侵占耕地,毀壞農田。經批準占用農田,須占壹造壹。對只毀田不造田的企業,土地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征收補償費。第八條 禁止強度等級MU10以下的粘土實心磚在五層以上建築中使用。框架結構建築中,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做為墻體填充材料。第九條 使用外地粘土實心磚的單位或個人須到市墻改辦管理《準運證》,並按每塊磚0.01元繳納新材發展基金。第十條 生產粘土實心磚的企業由所在地墻改辦,按每銷售壹塊實心粘土磚,征收壹分錢新材發展基金。第十壹條 鼓勵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新型墻體材料的設計與使用應以下列產品為主導:
(壹)粘土空心磚(承重和非承重);
(二)砼空心砌塊(承重和非承重);
(三)加氣砼制品;
(四)含工業廢棄物30%以上的廢渣磚;
(五)輕質板材;
(六)其它新型墻體材料。第十二條 新建多層住宅及舊樓接層建築,應按以下要求之壹設計與建造:
(壹)整體采用新型墻體材料設計與建造;
(二)舊樓接層時采用新型墻體材料設計與建造;
(三)建築物總砌體不少於30%采用新型墻體材料設計與建造。第十三條 企業開發新型墻體材料所進行的技術改造項目,可向當地墻改辦拆借新材發展基金,享受低息或貼息,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執行零稅率。第十四條 新型墻體材料含工業廢灰渣30%以上,生產企業可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免征產品增值稅和所得稅。第十五條 各排放廢渣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利廢單位收費或變相收費,對利廢單位應予積極支持,有條件的可給予適當補貼。第十六條 城鎮建設應大力推廣節能建築(包括公***建築、民用住宅、豪華別墅),執行新的節能標準。門窗需采用UPVC塑鋼門窗,屋面應采用珍珠巖制品或聚苯板等材料。第十七條 節能建築由建委、墻改辦、地稅局,依據市建築設計研究院提供測試報告***同組織鑒定,經鑒定確認達到節能標準的可享受以下優惠:
(壹)免證該建築的新材發展基金;
(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執行零稅率;
(三)成片開發的節能建築小區可按鑒定確認的小區集中供熱節能率減收采暖費;
(四)對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由墻改辦給予壹次性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