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其實有很多行政領導在事業單位兼職。
* *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擔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的通知》(1998號,以下簡稱17號文件)下發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開展了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擔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的信息。目前,各地各部門已向中央管理幹部(含退出領導崗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幹部,下同)請示在社會組織中兼任領導職務。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17號文件規定,“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的,必須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審批”。為進壹步規範審批程序,加強此項工作的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領導幹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應嚴格按照中共中央17號文件、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意見的通知(國務院1997+01號文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基金會管理辦法》執行。擔任社會組織秘書長以上職務的負責人應當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工作,任期不超過兩屆,年齡不超過70周歲;領導幹部不得兼任兩個以上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領導成員不得由現任政府工作人員兼任。上述規定適用於已辦理退休手續,仍需在社會組織兼職的領導幹部。
二、對在社會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中央管理幹部要嚴格控制。確需中央管理的幹部兼職的,社會組織必須在國家、地區、行業和經濟、政治、社會生活中發揮重要作用,在國內外有壹定影響,並經民政部門正式批準。領導幹部因工作需要,本身沒有其他兼職,所兼職的領導職務與自身業務工作相關。經批準,他們可以兼任壹個社會團體的領導職務。在社會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不得從社會團體領取任何報酬。在社會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領導幹部達到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中央管理的幹部不得兼任境外社會組織的領導職務(包括名譽職務)。
三、中央管理幹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由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事先征求幹部所在單位黨組(黨委)的意見,經幹部所在單位幹部(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後,由黨組(黨委)以幹部所在單位黨組(黨委)的名義報中央組織部審批。其中,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以上領導幹部兼職,需由幹部所在單位先征求中央或國務院分管領導同誌意見後,報中組部。
四、向中央管理的擔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的幹部報告,需要說明以下內容:(1)社會組織的性質、任務和成立時間,批準成立社會組織的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2)領導幹部現任或原任職務及兼職原因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我在其他社會組織兼職過嗎?(三)領導幹部現已擔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需要繼續兼職的,應當說明幹部本人任職的時間和期限;領導幹部新擔任社會組織會長(理事)的,要說明原會長(理事)不再兼職的原因。(4)附幹部任免審批表和社會組織現任領導幹部名單壹式三份,社會組織章程和社會組織登記證復印件。
五、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非金融企事業單位,屬於中央管理的幹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不需報中央組織部批準。